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招商创融-天虹(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并享有专项计划优先收购权的独立意见
1、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加强对核心优质物业的控制,巩固公司在深圳市华强北核心商圈的市场份额,继续探索创新型资产运作,以及确保二期专项计划的顺利发行和实施。
2、该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担任二期专项计划的流动性支持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为专项计划提供增信措施并享有专项计划优先收购权,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认购“招商创融-天虹(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以自有资金0.98亿元认购二期专项计划中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有利于二期专项计划的顺利发行及实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已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相关部门权限的约束机制较
好,且公司财务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能有效规避投资风险,资金的规划和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3、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0.98亿元认购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二期专项计划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履约保证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为实现二期专项计划的信用增级,降低融资成本,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深圳公司”)为公司应对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负担的流动性支持义务、差额支付义务提供履约保证义务。基于上述保担保事项的公平与对等,公司为控股股东中航技深圳公司提供反担保。
2、该事项符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3、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履约保证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