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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该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公司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保证公司战略目标顺利达成,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团结一心共度本次疫情危机,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高度融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年度收入目标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目标。

指标综合考虑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环境、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业绩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指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对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并对不同等

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行权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耿成轩、罗军舟、刘晓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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