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关于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海通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 |||||
辜泓宇 | |||||
项目主办人: | |||||
胡珉杰 | 陆祎萌 | 朱玉峰 |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020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