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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金证律报2020字0617第0465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3-3-2-1

目 录

释义 ...... 2

引言 ...... 8

正文 ......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2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4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0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 6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4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7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7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8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安全生产 ...... 9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0

二十二、深交所创业板IPO审核关注要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101

二十三、结论性法律意见 ...... 109

3-3-2-2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其律师
发行人/公司/ 股份公司/大宏立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A股)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39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交易
大宏立有限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大宏立建筑工程成都大宏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宏立工程设计成都大宏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大宏立智造科技成都大宏立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绿宝石大宏立绿宝石大宏立机器有限公司
宏振投资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宏源同盛成都宏源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金帝投资苏州工业园区金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惠通九鼎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西藏大宏立西藏大宏立实业有限公司
大邑建工厂四川省大邑县建筑工程机械厂
谊盟投资成都谊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荣丰九鼎苏州荣丰九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和祥九鼎苏州和祥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军玺包装大邑县军玺包装厂
妙庄铸造大邑县妙庄铸造厂
宏邑机械厂成都市宏邑机械厂
天成鑫业成都天成鑫业机械有限公司

3-3-2-3

立信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威正信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大信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人/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国都证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成都工商局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邑工商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邑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大邑安监局大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工商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成都农商银行邑城支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邑城支行
建行大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
《公司章程》经发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不时之修正、修订及补充
《上市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待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订)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2-4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改革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事务所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大信专审字[2020]第14-00005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差异审核报告》大信事务所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大信专审字[2020]第14-00003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 报告》大信事务所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大信专审字[2020]第14-00002号的《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事务所于2020年1月23日出具的编号为大信专审字[2020]第14-00004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
《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律师工作报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3-2-5

人民币元
报告期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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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金证律报2020字0617第0465号

致: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对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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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6、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7、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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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1993年2月在北京市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权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全部律师业务。经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业务的律师为本所郑晓东、欧昌佳、张俊涛三位律师;该三位律师执业至今均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三位律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郑晓东律师,主要从事重组并购、外商投资、证券发行、PE和VC、项目融资、反垄断、跨境争端解决等领域业务,曾为诸多大型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跨国企业的投融资、重组并购、改制和上市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其服务涉及TMT、制造业、能源与矿产、食品与医药业、农业、房地产、金融业、运输业、大众消费品等行业,曾主办或参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创视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安房产有限公司分拆旗下中国新城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绿地博大绿泽集团有限公司、中铝矿业国际有限公司、朗生医药控股有限公司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或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郑晓东律师联系电话:010-5706 8585 /010-5706 8079(直线)。

欧昌佳律师,主要从事证券发行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基金等法律业务,曾主办或参与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核集团和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青海宁北发电供热收费权扶贫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北京新瑞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固安信通信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精工伟达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定增等业务。欧昌佳律师联系电话:

010-5706 8585 / 010-5706 8253(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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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涛律师,主要办理国内公司境内外上市、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曾主办或参与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发行,并为诸多大型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张俊涛律师联系电话:010-5706 8585 / 010-5706 8069(直线)。

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于2017年11月28日受聘为发行人律师,指派律师及助理组成工作团队,开始参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期间,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所和发行人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了如下尽职调查工作:

本所律师首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编制查验计划,查验计划列明了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方法等内容。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下发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出了作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此后又针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问题提出了多份访谈提纲。此外,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不定期地进驻发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和验证。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涉及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证照及各类业务资质、资产权属等文件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调阅其存档文件或查询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涉及与发行人业务、资产和经营有关的重大事项则进行现场勘察、实地走访,并与相关主体进行访谈;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直接予以支持的待证事项则与相关主体进行面谈或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对某些难以直接获取的信息则采用书面函证、通过有关官方网站或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查证核实;对由与发行人具有行政监管关系的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发行人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则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复核验证;对涉及发行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纠纷,则通过走访司法及仲裁机构予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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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所有问题,其中收集和审阅的文件包括:

1、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之主体资格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2、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从事相关经营业务活动之各类证照文件,包括:

开户许可证、各类业务许可和业务资质证等;

3、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设立及历史沿革之文件,包括:发行人设立或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协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相关批准、协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4、涉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独立性,以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文件,包括:关联方对于关联关系的答复、可用于判断关联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和具体从事业务的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所存在交易的合同、协议及关联方所出具的不竞争承诺等;

5、涉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等;

6、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文件,包括: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发行人为一方的重大协议;

7、涉及发行人历次重大资产变化之文件,包括:相关协议、决议、支付凭证等;

8、涉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变化之文件,包括:发行人最初的《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作出该等修订的相关会议决议等;

9、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内部决策机构运作之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股东(大)会的文件、董事会和监事会文件等;

10、发行人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文件以及在辅导期内制定并完善的各项内控制度及其批准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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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相关的财务资料之文件,包括:大信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

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

12、涉及发行人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文件,包括: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3、涉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之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文件、相关协议、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对业务发展目标作出的相关描述等;

14、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之文件,包括:诉讼、仲裁的诉状或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判决或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等文件;

15、《招股说明书》;

16、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旨在使发行人逐步规范并达到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之计划和方案,本所律师参与实施发行人的规范过程,包括起草或修订相关文件,参与对发行人进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行所必需的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与此同时整理并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上述工作用时约38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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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董事会决议

2019年1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作出决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2019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约束措施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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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决议

2019年3月25日,发行人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年4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名,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76万股,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00%,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1)发行的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的股票面值:人民币1元/股;

(3)发行股票主体: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发行仅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2,39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5)发行对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6)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7)发行方式: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承销方式及费用承担: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9)拟上市地点: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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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5、《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并提出约束措施的议案》

8、《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全部事宜,具体授权如下:

(1)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并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制作并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

(2)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及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或确定股票发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包括是否授权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起止日期、网上和网下申购比例、具体申购和配售办法等;

(3)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在拟投资项目中的具体使用安排,并根据国家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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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向、取舍、投资金额、投资进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实施方案;

(4)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反馈意见答复、各项承诺函、承销和保荐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其他重大协议以及各种公告和股东通知等;

(5)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

(6)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股本、股本结构及其他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及股份托管部门变更登记和/或备案手续;

(7)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开发行上市相关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事宜决议中的有关内容作出适当调整;

(8)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登记相关事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进行信息披露;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确定并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

9、《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10、《关于制定上市后适用的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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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材料和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做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有关议案召集会议并作出决议,其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改革意见》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3、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授权程序合法、有效;

4、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依法设立

经核查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发行人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发行人的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等资料,发行人系由大宏立有限整体变更,由甘德宏、张文秀、甘德君、甘德昌、杨中民、宏振投资、金帝投资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设立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2013年7月3日,发行人在成都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29000007967),法定代表人为甘德宏;注册资本为6,900万元;实收资本6,9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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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控股);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经济开发区);经营期限为200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合法有效。

2、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已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各组织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运行良好。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603.66万元、5,633.85万元、7,343.43万元,发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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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记录。据此,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同股同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股份均需支付相同价款。据此,发行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股东大会决议等必需的程序,并制作了《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需的文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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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公司章程》、主要业务合同、主管部门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承诺并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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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7,17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不超过2,392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三)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5,633.85万元、7,343.43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据此,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

(四)发行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改革意见》规定要求的公开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相关减持意向的承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3.1条、第2.3.3条、第

2.3.4条、第2.3.7条和第2.3.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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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预案主要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以及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已作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承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作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发行改革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改革意见》规定的相关上市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

1、发行人设立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大宏立有限采取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3年2月20日,大宏立有限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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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3年5月5日,立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810017号),确认大宏立有限截至2013年2月28日的净资产审计值为148,612,058.96元。

(3)2013年5月6日,中威正信出具《评估报告》(中威正信评报字[2013]第6009号),确认大宏立有限截至2013年2月28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4,861.21万元,评估价值为17,514.08万元。

(4)2013年5月22日,大宏立有限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和评估结果确认的议案》《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等。

(5)2013年5月22日,甘德宏等7名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一致同意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900万元,并确定了大宏立有限资产折股与股权设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6)2013年5月30日,大宏立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小凤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筹)”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7)2013年6月4日,立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810019号),验证大宏立有限截至2013年2月28日账面净资产148,612,058.96元,按2.1538:1的比例取整折合69,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69,000,000元计入公司实收资本(股本),余额79,612,058.96元转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8)2013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同意由甘德宏、张文秀、甘德君、甘德昌、杨中民、宏振投资和金帝投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选举甘德宏、杨中民、LI ZEQUAN(李泽全)、何华、何丹(独立董事)、唐清利(独立董事)、于亚婷(独立董事)为公司董事,组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选举先敬、王兵为公司监事,与公司职工监事李小凤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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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13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甘德宏为公司董事长;聘任甘德宏为总经理;聘任高勇为董事会秘书;聘任杨中民、甘德君、高勇为副总经理;聘任LI ZEQUAN(李泽全)为财务总监。

(10)2013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先敬为监事会主席。

(11)2013年7月3日,发行人取得成都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29000007967)。

发行人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折合认购的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1甘德宏38,581,33855.9149%
2张文秀18,155,92326.3129%
3金帝投资8,280,23612.0003%
4甘德君1,092,9871.5841%
5甘德昌1,092,9871.5841%
6杨中民1,092,9871.5841%
7宏振投资703,5421.0196%
合计69,000,00010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及条件

经核查,大宏立有限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所述,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900万元,有经工商部门核准的公司名称和相应的住所,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同时制定了《公司章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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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13年5月22日,甘德宏、张文秀、甘德君、甘德昌、杨中民、宏振投资和金帝投资7名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该《发起人协议》明确了一致同意共同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折股方案、权利及义务的承继、人员安排、发起人保证事项、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系发起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

1、审计

2013年5月5日,立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810017号),确认大宏立有限截至2013年2月28日的净资产审计值为148,612,058.96元。

2、资产评估

2013年5月6日,中威正信出具《评估报告》(中威正信评报字[2013]第6009号),确认大宏立有限截至2013年2月28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4,861.21万元,评估价值为17,514.08万元。

3、验资

2013年6月4日,立信事务所就发行人整体变更事宜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810019号),对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进行了验资,验证公司注册资本为6,900万元且发行人股东均已将出资缴付到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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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创立大会

1、2013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应到发起人7名,实到发起人7名,所持表决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符合《公司法》关于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的要求。

2、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出席创立大会的全体发起人均在《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该次创立大会已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全体发起人均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核准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根据立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3]第810019号)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认缴的出资已全部缴足。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宏立有限的相关资产的权属已经变更至发行人名下,全部资产归发行人所有并实际占有、使用。

2、经核查发行人资产明细表、主要资产购置凭证及权属证书等,发行人的资产与股东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发行人目前业务和生产经营必需的机器设备、商标和专有技术及其他资产的权属完全由发行人独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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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与股东单位共用的情况。发行人未以资产、权益或信誉为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发行人对所有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独立使用生产办公场所,所拥有的经营所需的专利、商标、设备等资产权属清晰,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与任免,不存在超越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权限的人事任免决定。

2、经核查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动合同、社保登记及费用缴纳材料等文件,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及缴纳社保费用,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报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发行人建立了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体系,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正式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为发放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与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公司章程》等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和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的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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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其中1名主管财务)、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部门。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如下:

2、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的机构和部门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

3、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且运行情况良好,发行人各经营管理机构独立于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越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发行人机构独立运作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经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财务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并由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发行人董事会还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并下设了审计部。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和领取薪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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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独立核算,发行人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存在股东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

3、经核查,发行人单独开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也未将资金存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账户内。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并经核查,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税务登记并独立申报纳税(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股东和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矿山机器设备、建筑机械设备、起重运输设备、除尘设备;翻砂铸造及零配件加工、销售;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润滑系统及设备、液压机械设备、液压元件、液压成套控制系统设备、机械模具、高低压电力部件、高低压电力成套设备电器及电站辅机、电器成套设备、高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自动化及智能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机电工程设备、光电产品;矿山设备有关的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为砂石、矿山破碎筛分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与上述《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发行人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相符。

2、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不存在需要依靠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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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采购系统、生产系统、销售系统。发行人设立了技术部、供应部、生产部、销售部、质保部、储运部,各由一名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共有7名发起人,其中自然人股东5名,合伙企业股东2名。

1、甘德宏和张文秀等5名自然人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住址
1甘德宏中国51012919650803****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东街
2张文秀中国51012919671208****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鹤翔大道
3甘德君中国51012919731128****四川省大邑县王泗镇黎庵村
4甘德昌中国51012919611117****四川省大邑县王泗镇黎庵村
5杨中民中国51012919730228****四川省大邑县蔡场镇蔡场

经核查,上述自然人发起人中,甘德宏与张文秀为夫妻关系,甘德宏与甘德君为兄弟关系。

2、发起人金帝投资

(1)金帝投资基本情况

金帝投资系发行人的发起人之一,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工业园区金帝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6幢11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表:康青山)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8375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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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3,700万元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1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
营业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帝投资目前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类型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普通合伙人惠通九鼎货币1002.70%
2有限合伙人何涛货币1,10029.73%
3有限合伙人张泽培货币90024.32%
4有限合伙人张燕货币70018.92%
5有限合伙人张琼货币70018.92%
6有限合伙人尚红光货币2005.41%
合计3,700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金帝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金帝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惠通九鼎基本情况

惠通九鼎成立于2010年4月14日,现持有北京工商局西城分局于2018年1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53068048B),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惠通九鼎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53068048B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一区7号楼-1层005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康青山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0年4月14日
合伙期限2010年4月14日至2030年4月13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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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金帝投资持有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管理人为昆吾九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吾九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00812)。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金帝投资管理人昆吾九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金帝投资已经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3、发起人宏振投资

宏振投资成立于2012年5月18日,现持有大邑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587597829L),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成都宏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587597829L
主要经营场所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873号1栋21层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伟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12年5月18日
合伙期限2012年5月18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宏振投资目前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类型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普通合伙人王伟货币99,9365.2050%
2有限合伙人杨培金货币240,00012.5000%
3有限合伙人程曦货币189,9849.8950%
4有限合伙人高勇货币140,0647.2950%
5有限合伙人甘德忠货币110,0165.7300%
6有限合伙人先敬货币103,2965.3800%
7有限合伙人周杰货币99,8405.2000%
8有限合伙人牟小芳货币60,0003.1250%
9有限合伙人刘美金货币60,0003.1250%
10有限合伙人龚建学货币60,0003.1250%
11有限合伙人解洪货币60,0003.1250%
12有限合伙人青秋福货币49,9202.6000%

3-3-2-32

13有限合伙人甘德良货币45,1202.3500%
14有限合伙人殷志刚货币39,9362.0800%
15有限合伙人李海林货币39,9362.0800%
16有限合伙人甘泽全货币39,9362.0800%
17有限合伙人陈莉货币29,9521.5600%
18有限合伙人杨明忠货币29,9521.5600%
19有限合伙人王兵货币29,9521.5600%
20有限合伙人艾君货币29,9521.5600%
21有限合伙人杨自良货币29,9521.5600%
22有限合伙人车永志货币29,9521.5600%
23有限合伙人杨乜士货币29,9521.5600%
24有限合伙人陈学明货币29,9521.5600%
25有限合伙人徐杰货币29,9521.5600%
26有限合伙人甘德宣货币29,9521.5600%
27有限合伙人杨建货币20,1601.0500%
28有限合伙人张绍伟货币15,3600.8000%
29有限合伙人鄢杰货币14,0640.7325%
30有限合伙人罗玉鑫货币13,4400.7000%
31有限合伙人刘海均货币13,4400.7000%
32有限合伙人杨林货币13,4400.7000%
33有限合伙人高天银货币13,4400.7000%
34有限合伙人伍宁货币11,3760.5925%
35有限合伙人王晓红货币10,1760.5300%
36有限合伙人李霞货币10,1760.5300%
37有限合伙人郭希芬货币10,1760.5300%
38有限合伙人袁涛货币10,1760.5300%
39有限合伙人蔡军货币10,1760.5300%
40有限合伙人韩文兵货币10,1760.5300%
41有限合伙人胡蓉货币6,7200.3500%
合计1,920,000100%

经核查,宏振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除有限合伙人程曦(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LI ZEQUAN(李泽全)的配偶)未在发行人处任职外,其他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或退休)员工。经核查,宏振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进行过其他对外投资,其设立至今未向出资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也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3-3-2-33

本所律师认为,宏振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起人的出资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各发起人以其各自在大宏立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值作为出资折成发行人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3、在大宏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之后,发行人承继了大宏立有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经核查,大宏立有限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办理完毕更名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为8名,其中6名为发起人股东,各股东持股数、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甘德宏34,441,33848.00%
2张文秀15,395,92321.45%
3西藏大宏立15,180,23621.16%
4宏源同盛2,760,0003.85%
5甘德君1,092,9871.52%
6甘德昌1,092,9871.52%
7杨中民1,092,9871.52%
8宏振投资703,5420.98%
合计71,760,000100%

1、发起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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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2、非发起人股东

(1)西藏大宏立

西藏大宏立现持有发行人15,180,236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1.16%。西藏大宏立现持有达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2632138990XG),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财务咨询;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维护;汽摩配件、通讯器材的销售;住所为达孜县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大楼2-11-01A;法定代表人甘德宏;营业期限为2014年12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西藏大宏立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实缴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1甘德宏货币或股权30,800,00055%
2张文秀货币或股权25,200,00045%
合计56,000,000100%

经核查,西藏大宏立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进行过其他对外投资,其设立至今未向出资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募集资金,且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据此,西藏大宏立不属于《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西藏大宏立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宏源同盛

宏源同盛现持有发行人2,76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8462%。

宏源同盛现持有大邑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394489426H),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批发:建筑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邑新大道837号1栋21层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刘美金;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长期。宏源同盛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类型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元)出资比例

3-3-2-35

1普通合伙人刘美金货币282,0002.3500%
2有限合伙人程曦货币2,081,52017.3460%
3有限合伙人高勇货币1,700,40014.1700%
4有限合伙人杨培金货币1,310,40010.9200%
5有限合伙人先敬货币870,0007.2500%
6有限合伙人甘德忠货币870,0007.2500%
7有限合伙人甘泽清货币336,0002.8000%
8有限合伙人青秋福货币324,0002.7000%
9有限合伙人龚建学货币304,8002.5400%
10有限合伙人李海林货币300,0002.5000%
11有限合伙人解洪货币295,2002.4600%
12有限合伙人牟小芳货币295,2002.4600%
13有限合伙人周杰货币270,0002.2500%
14有限合伙人艾君货币261,0002.1750%
15有限合伙人杨自良货币261,0002.1750%
16有限合伙人王伟货币252,0002.1000%
17有限合伙人陈莉货币252,0002.1000%
18有限合伙人王晓红货币252,0002.1000%
19有限合伙人殷志刚货币210,0001.7500%
20有限合伙人甘德良货币182,4001.5200%
21有限合伙人杨乜士货币165,0001.3750%
22有限合伙人杨明忠货币130,6801.0890%
23有限合伙人杨中下货币129,6001.0800%
24有限合伙人韩文兵货币110,4000.9200%
25有限合伙人王兵货币108,0000.9000%
26有限合伙人车永志货币87,0000.7250%
27有限合伙人陈学明货币87,0000.7250%
28有限合伙人李孟货币44,4000.3700%
29有限合伙人袁涛货币43,5000.3625%
30有限合伙人王庆全货币43,5000.3625%
31有限合伙人魏中林货币43,5000.3625%
32有限合伙人余彬货币43,5000.3625%
33有限合伙人高国鹏货币43,5000.3625%
34有限合伙人鄢杰货币5,2500.0438%
35有限合伙人伍宁货币5,2500.0438%
合计12,000,000100%

经核查,宏源同盛为发行人的员工股权激励持股平台,除有限合伙人程曦(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LI ZEQUAN(李泽全)的配偶)未在发行人处任职外,其他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在职或退休)员工。宏源同盛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进行过其他对外投资,其设立至今未向出资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募

3-3-2-36

集资金,也不存在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情形,不属于《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宏源同盛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合计直接持股比例为

69.45%,通过西藏大宏立间接持股比例为21.16%,合计持股比例为90.61%。报告期内,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超过50%,且甘德宏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公司的领导决策核心,掌控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工作。因此,甘德宏、张文秀夫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股本及其演变

1、大宏立有限设立

(1)设立的基本情况

2004年5月10日,大宏立有限取得了大邑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292001244),经营范围为建工矿山机器、机械设备制造、销售;翻砂铸造及零配件加工销售;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住所为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玉龙村;法定代表人为甘德宏;营业期限为200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

大宏立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 姓名认缴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出资方式(万元)出资比例
货币 出资实物 出资无形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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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德宏300300133878060%
2张文秀20020018812-40%
合计5005003219980100%

2004年4月26日,成都顺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成顺评报[2004]字第049号),以2004年4月23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甘德宏个人独资的大邑建工厂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汽车,张文秀个人的汽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此次评估资产的价值为1,794,160.10元。2004年4月28日,成都安得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成安会验[2004]字第009号),验证截至2004年4月26日,大宏立有限已收到甘德宏、张文秀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00%,其中:实物资产99万元,货币资产321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80万元。

(2)关于设立时出资情况

A.股东甘德宏以代大宏立有限支付的前期土地款出资

2003年11月5日,由于大宏立有限尚未设立且未通过企业名称预核准,甘德宏以宏立机械公司(原拟以此名称设立公司,工商局最终核准为公司现名)的名义与成都大邑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书》,就在大邑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厂事宜进行约定,甘德宏于当日用个人资金代大宏立有限向大邑县统一征地办公室支付前期土地款52.5万元,并取得收据。

2004年大宏立有限设立时,股东甘德宏将上述52.5万元前期土地款作为土地使用权向大宏立有限出资,评估价值52.5万元,出资作价52万元。大宏立有限设立后,于2007年1月26日与大邑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00613号),并于2007年4月底前缴纳完毕该地块剩余土地出让金,后于2007年5月25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大邑国用[2007]第35777号)。

经核查,股东甘德宏的上述出资不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实质是甘德宏以代公司支付的前期土地款形成的债权出资,不符合当时《公司法》(1999年)第二十四条关于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

3-3-2-38

2012年12月24日,大邑工商局出具《证明》,对上述事项出具如下意见:“股东甘德宏已真实缴付了该等52.5万元款项,公司设立后已重新签订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完毕剩余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信事务所亦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其予以确认。前述股东以代公司支付的前期土地款形成的债权对公司出资系不规范出资行为,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债权已可用于出资。该行为不影响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未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对公司存续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构成影响,其出资结果以及因出资而享受的权益合法有效”。大邑工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前述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前述股东甘德宏以前期土地款出资尽管不符合当时《公司法》(1999年)有关规定,存在出资方式瑕疵,但是该等出资已实际到位并经成都安得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成安会验[2004]字第009号)审验以及立信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810023号)复核,且主管登记机关已出具《证明》确认该等出资符合修改后《公司法》(2005年)的有关规定,当时出资方式瑕疵不影响公司合法设立,未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不予以处罚,因此前述出资方式瑕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B.股东甘德宏以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出资

经核查,股东甘德宏用于出资的房屋建筑物(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010940号,办公楼980.12平方米、厂房326.81平方米,共计1,306.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大邑国用[2000]第11529号,面积2,994.44平方米)和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人系其个人独资经营的大邑建工厂。2004年大宏立有限设立后,上述资产中的机器设备在大宏立有限设立时即已实际交付,但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未实际变更登记至大宏立有限名下。

为解决前述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无法实际过户等问题,大宏立有限于2005年3月31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将甘德宏原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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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合计68万元以货币资金投入置换。经核查,公司股东以现金置换的方式对原有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进行重新投入,系出于对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该出资置换之后,大宏立有限的资产和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公司的总股本维持不变。2005年4月21日,成都安得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置换出资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成安会验[2005]字第029号),对甘德宏出资置换事宜予以验证。

2005年4月25日,大宏立有限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出资置换完成后,大宏立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 姓名认缴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出资方式(万元)出资比例
货币出资实物 出资无形资产
1甘德宏300300201475260%
2张文秀20020018812-40%
合计5005003895952100%

2015年2月12日,立信事务所出具《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810023号),确认大宏立有限设立出资时,大宏立有限账面实收资本金额为500万元,与注册资本实收数额相一致。

2012年12月24日,大邑工商局出具《证明》,确认股东甘德宏机器设备出资已全部到位,确认股东甘德宏已于2005年4月20日用68万元货币将上述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予以置换,前述出资问题已得到纠正,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不予以处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东甘德宏机器设备出资已全部到位,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虽无法实际出资到位但已通过出资置换得到有效解决,并经立信事务所出具《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810023号)验资复核,且已得到主管登记机关有效登记和证明确认,因此前述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无法出资到位及后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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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置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C.甘德宏、张文秀用于出资的车辆未及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经核查,2004年大宏立有限设立时,股东甘德宏、张文秀的出资协议书及公司章程中均未约定出资时间,而前述车辆实际办理过户的时间为2005年1月。

2012年12月24日,大邑工商局出具《证明》,对上述事项出具如下意见:“该等车辆于公司设立时即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并于2005年1月在成都车管所完成过户手续,公司记账方式为‘投资款’,并未支付该等车辆的对价。该等车辆出资未损害公司的利益,其出资已到位,合法有效”。大邑工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前述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东甘德宏、张文秀以车辆出资已到位,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出资瑕疵均已纠正,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09年1月,增加注册资本

(1)基本情况

2009年1月2日,大宏立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其中:甘德宏以实物方式出资350万元、以货币出资30万元,共计380万元;张文秀以货币出资120万元。

2009年1月6日,成都顺德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成顺评报[2009]字第002号),该报告以2009年1月4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委托方申报的权属范围内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确认此次资产的评估价值为350万元。

2009年1月6日,四川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川崇信验字[2009]第B001号),验证截至2009年1月6日,大宏立有限已收到甘德宏、张文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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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100%,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50万元,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350万元。

2009年1月7日,大宏立有限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大宏立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 姓名认缴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出资方式(万元)出资比例
货币 出资实物 出资无形资产
1甘德宏6806802313975268%
2张文秀32032030812-32%
合计1,0001,00053940952100%

(2)关于本次增资的出资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本次增资中甘德宏以大宏立有限采购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350万元对大宏立有限增资,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出资不实。为解决上述增资时存在的瑕疵,2012年2月17日,甘德宏以350万元现金补足出资,夯实了公司注册资本。2012年12月7日,立信事务所出具《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2]第114263号),验证甘德宏的出资已足额缴纳到位。

2015年2月12日,立信事务所出具《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810023号),确认此次增资后,大宏立有限账面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额为500万元,与注册资本实收数额变动相一致。

本次补足出资后,大宏立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 姓名认缴资本(万元)实缴资本(万元)出资方式(万元)出资比例
货币出资实物 出资无形资产
1甘德宏680680581475268%
2张文秀32032030812-32%
合计1,0001,0008895952100%

2012年12月24日,大邑工商局出具《证明》,对上述事项出具如下意见:“股东甘德宏于2012年2月17日用350万元货币补足该出资、夯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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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立信事务所亦出具《验资复核报告》确认股东甘德宏的出资已足额到位。股东甘德宏此次增资不存在虚假出资的主观恶意。股东甘德宏后续的补足出资已经纠正了前述出资问题,未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因此其出资已足额到位,合法有效”。大邑工商局出具的《证明》同时确认,前述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股东甘德宏以大宏立有限采购的机器设备(评估作价350万元)增资大宏立有限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鉴于股东甘德宏已以350万元现金补足出资,即出资已得到有效补足并取得了主管登记机关的确认,因此前述出资不实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2012年6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2年6月15日,大宏立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增加至1,216.132万元,其中,甘德昌以货币形式增资297万元,19.264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277.736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甘德君以货币形式增资297万元,19.264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277.736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杨中民以货币形式增资297万元,19.264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277.736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宏振投资以货币形式增资192万元,12.4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179.6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金帝投资以货币形式增资2,520万元,145.94万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2374.06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2012年6月15日,金帝投资、宏振投资、甘德昌、甘德君、杨中民与大宏立有限、甘德宏、张文秀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

2012年6月28日,成都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成中会验字[2012]第A-045号),验证截至2012年6月27日,大宏立有限已收到甘德昌、甘德君、杨中民、宏振投资、金帝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16.132万元。

3-3-2-43

2012年6月29日,大宏立有限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后,大宏立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 /名称认缴资本(万元)实缴资本 (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货币 出资实物 出资无形 资产
1甘德宏680.000680.000581.0047.0052.0055.915%
2张文秀320.000320.000308.0012.00-26.313%
3甘德昌19.26419.26419.264--1.584%
4甘德君19.26419.26419.264--1.584%
5杨中民19.26419.26419.264--1.584%
6宏振投资12.40012.40012.400--1.020%
7金帝投资145.940145.940145.94--12.00%
合计1,216.1321,216.1321,105.13259.0052.00100%

(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大宏立有限于2013年7月3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折合认购的股份数(股)持股比例
1甘德宏38,581,33855.9149%
2张文秀18,155,92326.3129%
3金帝投资8,280,23612.0003%
4甘德君1,092,9871.5841%
5甘德昌1,092,9871.5841%
6杨中民1,092,9871.5841%
7宏振投资703,5421.0196%
合计69,000,000100%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后的股本及其演变

1、2014年12月,转让股份

2014年12月22日,甘德宏与西藏大宏立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甘德宏向西藏大宏立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4,140,00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6%),转让价格为每股3.27元,合计金额为13,537,800元。

2014年12月22日,张文秀与西藏大宏立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张文秀向西藏大宏立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2,760,00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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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价格为每股3.27元,合计金额为9,025,200元。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甘德宏34,441,33849.914952%
2张文秀15,395,92322.3129%
3金帝投资8,280,23612.0003%
4西藏大宏立6,900,00010.000%
5甘德君1,092,9871.5841%
6甘德昌1,092,9871.5841%
7杨中民1,092,9871.5841%
8宏振投资703,5421.0196%
合计69,000,000100%

2、2014年12月,增加注册资本

2014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6,900万元增加至7,176万元,由宏源同盛以货币增资1,200万元,其中276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924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完成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甘德宏34,441,33847.9952%
2张文秀15,395,92321.4547%
3金帝投资8,280,23611.5388%
4西藏大宏立6,900,0009.6154%
5宏源同盛2,760,0003.8462%
6杨中民1,092,9871.5231%
7甘德昌1,092,9871.5231%
8甘德君1,092,9871.5231%
9宏振投资703,5420.9804%
合计71,760,000100%

3、2020年5月,转让股份

2020年5月25日,金帝投资与发行人股东西藏大宏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帝投资向西藏大宏立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8,280,236股股份(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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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总额的11.54%),转让价格为12,0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甘德宏34,441,33848.00%
2张文秀15,395,92321.45%
3西藏大宏立15,180,23621.16%
4宏源同盛2,760,0003.85%
5甘德君1,092,9871.52%
6甘德昌1,092,9871.52%
7杨中民1,092,9871.52%
8宏振投资703,5420.98%
合计71,760,000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

根据发行人股东名册及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各股东的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未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设定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亦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冻结。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及营业范围

1、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1)大宏立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一直为砂石、矿山破碎筛分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未发生重大变化,且主营业务突出。

3-3-2-46

根据发行人最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的记载,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矿山机器设备、建筑机械设备、起重运输设备、环保设备;翻砂铸造及零配件加工、销售;设计、制造、销售、安装:

润滑系统及设备、液压机械设备、液压元件、液压成套控制系统设备、机械模具、高低压电力部件、高低压电力成套设备电器及电站辅机、电器成套设备、高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自动化及智能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机电工程设备、光电产品;矿山设备有关的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建筑工程、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护;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2)大宏立建筑工程

大宏立建筑工程于2019年9月12日获得大邑县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MA63PGM43R),有效期至永久。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特种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经核查,大宏立建筑工程的主营业务为工程安装。

(3)大宏立工程设计

大宏立工程设计于2019年8月13日获得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2YQ4C),有效期至永久。经营范围为工程技术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不含特种设备)、机电工程(不含特种设备)、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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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大宏立工程设计的主营业务为工程咨询。

(4)大宏立智造科技

大宏立智造科技于2019年8月22日获得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U7YN6W),有效期至永久。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电气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经核查,大宏立智造科技的主营业务为应用软件开发。

(5)绿宝石大宏立

2019年11月28日,四川省商务厅签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5100201900138号),批准发行人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在印度设立合资子公司绿宝石大宏立。

2019年12月22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上述投资项目出具《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川境外投资[2019]N00138号),对发行人在印度合资设立的EMERALD DAHONGLI MECHINERY PRIVATE LIMITED项目予以备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绿宝石大宏立登记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绿宝石大宏立机器有限公司EMERALD DAHONGLI MECHINERY PRIVATE LIMITED
国家/地区印度
成立时间2019年12月18日
企业编号U29304DL2019FTC358940
住所S-553,Basement,,Greater Kailash-II, NEW DELHI, South Delhi, Delhi, India,11048
注册资金676.38万元
投资主体大宏立(中方):405.828万元,占股比:60% EMERALD INFRAISPAT LTD(外方):270.552万元,占股比:40%
经营范围组装、销售矿山机械成套设备及配件,提供售后服务

根据印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绿宝石大宏立上述登记信息属实。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绿宝石大宏立未开展实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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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许可和资质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016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发行人核发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XK06-005-00601),产品名称为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8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016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向发行人核发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1662263)。

(3)《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2013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备案登记号:5100607051)。

(4)《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015年10月27日,大邑县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书编号:川环许A邑0026号),许可发行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的工厂排放废水,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6日。

2017年3月2日,大邑县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书编号:川环许A邑0228号),许可发行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光华路8号的工厂排放废气、废水,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015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向发行人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5101968674),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该证书长期有效。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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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大宏立建筑工程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1043973),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19-11-20)、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19-11-20)、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9-11-20)、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9-11-20)、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9-11-20)、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19-11-20),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0日。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况

2019年12月18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外设立子公司绿宝石大宏立,基本情况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及营业范围”。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砂石、矿山破碎筛分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业务。在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项目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31,993.7042,308.2452,279.54
营业收入32,271.9142,835.7252,819.76
主营业务收入占 营业收入的比例99.14%98.77%98.9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得出以下结论:

1、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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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披露的诉讼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发行人依法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的业务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且未发生变更,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关联方界定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对外投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A.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B.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对外投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经营范围
1西藏大宏立甘德宏、张文秀 合计持股100%商务咨询、财务咨询;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维护;汽摩配件、通讯器材的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该项目)
2谊盟投资甘德宏持股2.5%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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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荣丰九鼎张文秀持有 2.78%份额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和祥九鼎张文秀持有 12.35%份额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除控股股东以外,持有发起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核查,除控股股东以外,持有发起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西藏大宏立,持有发行人21.1542%的股份。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过去12个月)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甘德宏董事长、总经理2019.6.6-2022.6.5
2杨中民董事、副总经理2019.6.6-2022.6.5
3LI ZEQUAN(李泽全)董事、财务总监2019.6.6-2022.6.5
4何华董事(曾任)-
5何丹独立董事(曾任)-
6于亚婷独立董事(曾任)-
7何真独立董事2019.6.6-2022.6.5
8王振伟独立董事2019.6.6-2022.6.5
9何熙琼独立董事2019.6.6-2022.6.5
10王兵监事会主席2019.6.6-2022.6.5
11李玉彬监事2019.6.6-2022.6.5
12李小凤职工监事2019.6.6-2022.6.5
13甘德君副总经理2019.6.6-2022.6.5
14高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9.6.6-2022.6.5
15先敬副总经理2019.6.6-2022.6.5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名公司职务关联单位关联公司任职
甘德宏董事长、 总经理西藏大宏立股东、 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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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健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曾任)
成都谊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绿宝石大宏立董事
成都非公企业学院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大邑县总商会主席(会长)
李泽全董事绿宝石大宏立董事
何真独立董事四川金石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
四川能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成都中屹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
成都禾田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曾任)
鲜活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成都伊贝尔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股东
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何华董事(曾任)巴中秦巴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巴中宝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巴中宝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巴中市光诺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北京宝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川宝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
四川九牛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燕亭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
北京宝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中优博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易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董事
巴中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基金管理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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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于亚婷独立董事 (曾任)无锡炬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股东
何熙琼独立董事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任职及投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名与甘德宏 /张文秀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担任职务对外投资情况
何涛甘德宏妹妹的配偶51012919640822XXXX大邑县晋原镇何记针织品店个体 经营者持有金帝投资29.73%份额; 持有大邑县晋原镇何记针织品店100%股权
张燕张文秀的姐姐51012919630708XXXX军玺包装副总经理持有金帝投资18.92%份额; 持有成都市俊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40%股权
成都市俊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监事
黄康均张文秀姐姐的配偶51012919630423XXXX军玺包装总经理持有军玺包装100%股权
张琼张文秀的妹妹51012919691008XXXX妙庄铸造财务 负责人持有金帝投资18.92%份额
吴成俊张文秀妹妹的配偶51012919701001XXXX妙庄铸造法定 代表人持有妙庄铸造100%股权;(已转让) 持有天成鑫业50%股权; 持有宏邑机械厂100%股权
天成鑫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甘锐学甘德宏、张文秀 夫妇的女儿51012919970506XXXX学生持有成都窄小科技有限公司99%股权
甘德忠甘德宏的堂兄弟51012919740215XXXX大宏立职员持有宏振投资5.73%份额; 持有宏源同盛7.25%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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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德良甘德宏的堂兄弟51012919660202XXXX大宏立外贸经理持有宏振投资2.35%份额; 持有宏源同盛1.52%份额
甘德宣甘德宏的堂兄弟51012919680820XXXX大宏立职员持有宏振投资1.56%份额

(6)发行人子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A、李勰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勰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大宏立工程设计的5%股权。

B、四川纽赛特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纽赛特”)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四川纽赛特已将其持有的大宏立智造34%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四川纽赛特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四川纽赛特工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泰兴大道38号10栋1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MA61R8DA29
注册资本1,677万元
经营范围工业机器人制造、研发及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研发及销售;工业软件开发及经营;销售机器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工业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教育咨询服务(不含出国留学及中介服务、不含课外辅导及培训)(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不含信息技术培训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5年10月23日至永久
营业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C、EMERALD INFRAISPA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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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EMERALD INFRAISPAT LTD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绿宝石大宏立40%的股权,EMERALD INFRAISPATLTD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EMERALD INFRAISPAT LTD
企业编号U27100DL2009PLC188209
成立日期2009年03月05日
注册资本50,000,000卢比
注册地址S-553,GREATER KAILASH PART-II NEW DELHI DL 110048 IN
主营业务生产销售钢、铁等金属制品、化学制品等

D、EMERALD INDUSTRIES LIMITED

经核查,EMERALD INDUSTRIES LIMITED与EMERALD INFRAISPATLTD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EMERALD INFRAISPAT LTD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EMERALD INDUSTRIES LIMITED
成立日期1989年08月08日
注册资本50,000,000卢比
注册地址S-553, GREATER KAILASH II NEW DELHI DL 110048 IN
主营业务生产铁路基础建设相关设备及参与相关基础建设等

2、关联交易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其主要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名称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妙庄铸造--207.270.73%224.401.08%
宏邑机械厂472.231.42%111.400.31%--
合计472.231.42%318.671.04%224.401.08%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妙庄铸造、宏邑机械厂的采购交易金额及其占总体采购总额中的占比均较低。

3、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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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董事何丹、于亚婷、何真、王振伟、何熙琼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活动均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市场化选择,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确认董事会在审核该等事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及表决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因此,发行人报告期内进行的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符合发行人整体利益。

4、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以及股东、董事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制度,并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中,针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程序规定如下: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为:(1)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大会批准权限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涉及关联交易的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3)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名的。

3-3-2-57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名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做出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发行人在《上市公司章程(草案)》中,针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应到会如实作出说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和不参与投票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宣布。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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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名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及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和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其执行可以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5、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针对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人作为大宏立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与控制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发行人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发行人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2)持有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针对关联交易作出承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如有)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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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对违反承诺的行为进行整改或提出整改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基于违反承诺行为获取的所得归于发行人;在未完成整改前不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和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执行可以使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同业竞争

1、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出具承诺函: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目前未自营或与他人合作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同、相似、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人承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相关期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不在任何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同、相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其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从而确保避免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承诺真实、有效。发行人对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已采取了必要的解决措施。

(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报告期内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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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拥有3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产权证号坐落面积(㎡)土地 用途使用权类型终止日期他项 权利
1大邑国用(2014)第65号晋原镇工业大道33913工业 用地出让2057.1.25
2大邑国用(2014)第75号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25954工业 用地出让2058.12.17
3大邑国用(2014)第57号大邑县工业集中发展区95369.45工业 用地出让2063.2.26

经核查,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均为发行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已经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不存在被设置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和潜在纠纷,其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

(二)房产

1、发行人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以下24项自有房产,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产权证号房屋坐落面积(㎡)规划 用途登记日期使用期限(止)共有情况他项权利
1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7317号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1栋1-1层附2号10418.6厂房2013.12.24-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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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7315号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1栋1-2层附1号16845.76其他2013.12.24-单独所有
3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06974号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10707.16工业2013.12.13-单独所有
4大房权证监证字第0234301号晋原镇光华路8号54622.54工业2016.10.20-单独所有
5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52420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楼2401号334.65商务金融用地/办公-2052.4.22单独所有
6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52448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楼2402号104.23商务金融用地/办公-2052.4.22单独所有
7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52426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楼2403号170.86商务金融用地/办公-2052.4.22单独所有
8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52437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楼2404号103.83商务金融用地/办公-2052.4.22单独所有
9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52461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楼2405号300.83商务金融用地/办公-2052.4.22单独所有
10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52441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楼2406号300.79商务金融用地/办公-2052.4.22单独所有
11川(2018)成都市不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103.77商务金融用地/-2052.4.22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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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权第0152416号777号1栋2单元24楼2407号办公
12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52433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楼2408号170.92商务金融用地/办公-2052.4.22单独所有
13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52430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楼2409号104.23商务金融用地/办公-2052.4.22单独所有
14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52451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楼2410号334.65商务金融用地/办公-2052.4.22单独所有
15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37755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1层1144号38.84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车位-2082.4.22单独所有
16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37747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1层1145号38.84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车位-2082.4.22单独所有
17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37703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层2243号33.27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车位-2082.4.22单独所有
18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37750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层2244号33.27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车位-2082.4.22单独所有
19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45657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层2245号33.27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车位-2082.4.22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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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44258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层2246号33.27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车位-2082.4.22单独所有
21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44260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层2247号33.27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车位-2082.4.22单独所有
22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44263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层2248号33.27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车位-2082.4.22单独所有
23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44265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层2249号33.27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车位-2082.4.22单独所有
24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45656号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层2250号33.27城镇住宅用地(地下车库)/车位-2082.4.22单独所有

经核查,上述房产均为发行人通过自建或受让方式取得其所有权,并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产合法有效,不存在被设置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其行使不存在法律限制。

2、发行人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

经核查,发行人在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所属土地上修建的门卫房、食堂、配电房、卫生间、八号车间办公室以及大邑县晋原镇光华路8号所属土地上修建的食堂、配电室、卫生间、木工房等因未办理规划审批及报建审批手续,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合计面积为1,148.50平方米,账面价值为34.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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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存在被主管部门拆除或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上述房产的建筑面积和账面价值均较小,且仅为方便废料的临时存放、电能配送以及员工日常生活,不属于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可替代性高且搬迁费用低。针对上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因有权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房屋被依法责令拆除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或因此被有权的政府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产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形,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3、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1)境内租赁的房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境内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出租方租赁面积 (㎡)所在地租赁期限
1祁岑梅138.00贵阳清镇市红枫湖镇2019.08.01-2020.08.01
2彭薇凝230.89常德市武陵区2019.10.20-2020.10.20
3任剑锋126.25石家庄新华区2020.01.01-2020.12.31
4宋跟上125.70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2017.10.11-2020.10.10
5宋跟会125.70兰州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2017.10.11-2020.10.10
6王梦115.26合肥市肥东县2019.10.01-2020.10.01
7杨晓兰173.26重庆市沙坪坝区2020.01.08-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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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芳243.00荆州市沙市区2020.01.01-2020.12.31
9张朝辉159.05昆明市呈贡区2019.10.01-2020.09.30
10林日明140.62赣州市赣县区2020.05.25-2021.05.24
11胡振勇160.00青岛市城阳区2018.01.01-2020.12.31
12陈正波270.00青岛市城阳区2020.01.01-2024.10.31
13尼玛卓嘎88.67拉萨市堆龙开发区2019.10.23-2020.10.22
14徐东风154.40昌吉市58区2019.12.16-2020.12.15
15李宏玲120.00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2019.07.01-2020.07.01
16丁忠宝126.31长春市高新区2020.03.20-2021.03.19
17张放148.52铁岭市新城区2019.03.13-2022.03.12
18张文良122.97山西省榆次区2020.04.16-2021.04.15
19秦桃桃94.04南宁市西乡塘区2020.05.13-2021.05.1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境内有19处租赁的房产。经核查,上述房屋均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房产租赁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及发行人的使用。针对上述房屋租赁瑕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已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政府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房屋租赁关系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发行人需要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政府部门处罚、被其他第三方追索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承担赔偿责任,对发行人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现金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法、有效,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形不会影响上述租赁合同的效力,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境外租赁的房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租赁的境外房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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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出租方租赁面积 (㎡)位置租赁期限
1Duangudee Ouyto120.00No.9/38 M4.T. Bangphliyai A Bangphli Samutprakan 10540 Thailand2020.01.19- 2020.12.31
2Pok Wei Fong182.6911 JALAN SL17/11, BANDAR SUNGAI LONG 43000 KAJANG SELANGOR2020.01.01- 2020.12.31
3Ben Ching Jr72.003910 South Tower ,25th corner 11th avenue,taguig,1634 metro Manila.2020.02.08- 2020.12.31
4Mr.Anuj Bharadwaj230.00No. T-2/202 in Group Housing Colony, known as PRIMANTI, situated in Sector–72, Gurgaon2020.03.01- 2021.01.31
5Suthat Chan Saengphet516.2514/6,Moo 7 Thetamrak Bamphli Yai,Bam Phli,Samut Prakan2020.05.01- 2021.04.30
6PT FONTANA RESOURCES INDONESIA76.00Komplek Gading Bukit Indah Blok D No.15,Jalan Bukit Gading Raya,Kelapa Gading,North Jakarta2020.03.15- 2022.03.14

根据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上述境外房产的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三)知识产权

1、发行人拥有的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境内注册商标16项,境外注册商标4项,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商标标识注册号有效期取得方式权利人他项权利情况
119100502003.01.14-2023.01.13继受取得大宏立
263811352010.04.21-2030.04.20原始取得大宏立
363811332010.04.21-2030.04.20原始取得大宏立
490131212012.01.14-2022.01.13原始取得大宏立
5134856922016.04.28-2026.04.27原始取得大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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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858072015.02.28-2025.02.27原始取得大宏立
7134858532015.02.28-2025.02.27原始取得大宏立
8134858912015.02.28-2025.02.27原始取得大宏立
9142070652015.09.07-2025.09.06原始取得大宏立
10147757692016.07.21-2026.07.20原始取得大宏立
11147758012015.09.07-2025.09.06原始取得大宏立
12147756722015.07.07-2025.07.06原始取得大宏立
13167270162016.06.07-2026.06.06原始取得大宏立
14167271472016.06.07-2026.06.06原始取得大宏立
15270895232019.06.07-2029.06.06原始取得大宏立
16278362112020.04.28-2030.04.27原始取得大宏立

(2)境外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序号商标标识注册号有效期注册地取得方式权利人他项 权利 情况
135750152017.06.20- 2027.06.20印度原始取得大宏立
214104722018.03.28- 2028.03.28菲律宾原始取得大宏立
314049382018.01.26- 2028.01.26菲律宾/墨西哥/哈萨克斯坦原始取得大宏立
420180627992018.06.07- 2028.06.07马来 西亚原始取得大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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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144项专利,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2项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软件著作权名称登记号取得方式首次发表日著作权人
1大宏立破碎机YZY控制软件V1.02016SR404173原始取得2016.3.1大宏立
2大宏立破碎机RTY控制软件V1.02016SR404345原始取得2014.6.18大宏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拥有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办公设备等生产经营设备。本所律师抽查部分机器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等资料,该等设备处于有效使用期内,属正常使用。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对上述生产经营设备的使用不存在法律限制,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在境内新设立两家全资子公司、两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大宏立建筑工程

企业名称成都大宏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2楼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守益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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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MA63PGM43R
出资额2,600万元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特种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9年8月6日至永久
营业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宏立建筑工程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大宏立26,000100%
合 计26,000100%

2、大宏立智造科技

企业名称成都大宏立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09号
法定代表人丁卫帅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U7YN6W
出资额100万元
经营范围软件开发;电气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电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9年8月22日至永久
营业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宏立智造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大宏立100100%
合 计100100%

3、大宏立工程设计

企业名称成都大宏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栋2单元24层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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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朱晓彬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M2YQ4C
出资额300万元
经营范围工程技术咨询;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不含特种设备)、机电工程(不含特种设备)、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涉及资质的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19年8月13日至永久
营业状态在营(开业)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宏立工程设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大宏立28595%
2李勰155%
合 计26,000100%

4、绿宝石大宏立

企业名称绿宝石大宏立机器有限公司EMERALD DAHONGLI MECHINERY PRIVATE LIMITED
国家/地区印度
成立时间2019年12月18日
企业编号U29304DL2019FTC358940
住所S-553,Basement,,Greater Kailash-II, NEW DELHI, South Delhi, Delhi, India,11048
注册资金676.38万元
投资主体大宏立(中方):405.828万元,占股比:60% EMERALD INFRAISPAT LTD(外方):270.552万元,占股比:40%
经营范围组装、销售矿山机械成套设备及配件,提供售后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绿宝石大宏立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大宏立405.82860%
2EMERALD INFRAISPAT LTD270.55240%
合 计676.3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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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上述财产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主要财产”已披露的合同外,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如下:

(一)重大合同

1、担保合同

(1)2019年4月17日,发行人与建行大邑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建大邑保函(2019)003号《出具保函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因发行人提交履约担保需要,建行大邑支行为发行人出具以成都市城投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益人、保证金额为1,618,000元的履约保函。

2019年4月17日,发行人与建行大邑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建大邑保证金质押(2019)023号《反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发行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保证金专户存入1,618,000元作为保证金,向建行大邑支行提供质押担保。

2019年10月17日,建行大邑支行向成都市城投锦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保函修改函》,确认原保函有效期限修改至2020年3月17日止;2020年3月17日,发行人同意将保函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7月17日。

(2)2019年10月22日,马鞍山百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百川”)与建行大邑支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马鞍山百川向建行大邑支行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借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等。

2019年10月22日,发行人与建行大邑支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为马鞍山百川与建行大邑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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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约定发行人《保证金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2,000,000元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等。

(3)2019年12月2日,尖扎县保下藏成山砂石厂(以下简称“保下藏成山砂石厂”)与建行大邑支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保下藏成山砂石厂向建行大邑支行借款5,9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17日,借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等。

2019年12月2日,发行人与建行大邑支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为保下藏成山砂石厂与建行大邑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约定发行人《保证金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5,900,000元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等。

(4)2020年4月23日,新疆众鑫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鑫望”)与建行大邑支行签署《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建大邑2020小企业固贷002号),向建行大邑支行贷款653.00万元用于其支付上述设备买卖合同的尾款。

同日,发行人与建行大邑支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建大邑保证金质押(2020)005号),为确保债务人新疆众鑫望与建行大邑支行签署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履行,发行人为其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为发行人单位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财产的价值为653.00万元,被担保的主债权为653.00万元,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

同日,新疆众鑫望与发行人签署《抵押反担保合同》,将其所购全部设备向发行人进行第二顺位抵押反担保。

2、采购合同

基于行业特点,发行人的采购多采用“框架性合同+订单”的形式,即在每年年初签订一份框架性合同,约定未来一年内向供应商采购的品种类别、发货方式、付款方式、信用政策和违约解决方法等基本事项。公司年中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向供应商下达订单,约定采购的具体品种、数量及单价等详细事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框架性采购合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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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供应商名称签订日期协议标的
1四川省柏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20.01.01铸造类配件
2重庆庞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20.01.01铸造类配件
3乐山锦翊良云工业有限公司2020.01.01铸件类
4成都岷江锻造有限公司2020.01.01铸造类配件
5四川省世纪联发钢铁物资有限公司2020.01.01钢材类

3、销售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合同标的签订时间
1.新疆庭州华城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1,080.60破碎筛分输送设备2018.10.15
2.新疆聚昇新投建材有限公司1,550.00破碎筛分输送设备2019.01.19
3.三台县航柯建材有限公司1,150.00破碎筛分输送设备2019.03.12
4.成都市城投锦程实业 有限责任公司1,618.00破碎筛分输送设备2019.05.09
5.咸阳方洁精密铸锻有限公司1,265.00破碎筛分设备2019.08.17
6.陕西宝泰达产业投资 有限公司1,172.00破碎筛分输送设备2019.12.20
7.新疆众鑫望矿业有限公司1,306.00破碎筛分输送设备2019.12.26
8.安陆顺安矿业有限公司4,177.87破碎筛分设备2020.01.07
9.东平县泰兴石料开发 有限公司4,330.00破碎筛分输送设备2020.04.30
10.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 有限公司1,323.80破碎筛分输送设备2020.04.30
11.湖北京山银河建设有限公司1,000.00破碎筛分设备2020.05.1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内容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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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为6,851,047.46元,其他应付款为24,650,658.95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发行人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均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以来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形

1、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发生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情形。

(二)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发行人设立时章程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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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大邑工商局备案。

2、发行人近三年的章程修改

(1)2016年7月5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修改经营范围,该章程修正案已在大邑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2016年12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修改经营范围,该章程修正案已在大邑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并经有权部门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上市公司章程(草案)》

1、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草案)》,该《上市公司章程(草案)》于2019年4月14日经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和部门的意见或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际需要,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公司章程(草案)》。

经核查,《上市公司章程(草案)》已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首发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起草并不时修订,待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可以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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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上市公司章程(草案)》已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条件和具体比例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可以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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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理由,在确保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实际的经营情况制定各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应当就上述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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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则外部监事应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无异议。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的审核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其中外部监事(如有)应对监事会意见无异议。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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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如公司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章程(草案)》已制定了利润分配政策,能够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组织机构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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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及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3、监事会

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1名。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4、总经理

发行人设总经理1名,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根据需要聘任副总经理数名协助总经理工作,上述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5、财务负责人

发行人设财务负责人1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6、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股东资料的管理、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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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且运行良好,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13年6月6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了总则;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职权、提案与议事内容等内容。

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总则;董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等内容。

4、《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总则;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职权;监事、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议事程序、议案提交;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该等规则制度的内容及制定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

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召开过12次股东大会、26次董事会和15次监事会。

1、股东大会会议

发行人报告期内共召开12次股东大会。上述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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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股东均已回避。上述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在相应的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历次股东大会均已形成会议记录。

2、董事会会议

发行人报告期内共召开26次董事会会议。根据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资料,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等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会议记录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监事会会议

发行人报告期内共召开15次监事会会议。上述监事会会议投票表决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上述监事会会议的到会监事均在相应会议决议上签字。历次会议均已形成会议记录。

经核查上述会议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以及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及有关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共发生4次重大授权。

1、2016年7月5日,发行人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事宜。

2、2016年11月11日,发行人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与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本次授权有效期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3、2016年12月11日,发行人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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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事宜。

4、2019年4月14日,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6名,分别为甘德宏(董事长)、杨中民、LI ZEQUAN(李泽全)、何丹、王振伟、何熙琼,其中何真、王振伟、何熙琼为独立董事。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现有监事会成员3名,分别为:王兵(监事会主席)、李玉彬、李小凤(职工代表监事)。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6名,分别为:总经理甘德宏,副总经理杨中民、甘德君、先敬,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高勇,财务总监LI ZEQUAN(李泽全)。发行人现有3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未超过公司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简历及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1、董事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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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6月4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甘德宏、杨中民、LI ZEQUAN(李泽全)、何华、何丹、唐清利、于亚婷7名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何丹、唐清利、于亚婷为独立董事。

(2)2018年1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唐清利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增补何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与公司现任董事甘德宏、杨中民、LI ZEQUAN(李泽全)、何华,独立董事于亚婷、何丹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2019年6月5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甘德宏、杨中民、LI ZEQUAN(李泽全)、何华、何真、王振伟、何熙琼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何真、王振伟、何熙琼为独立董事。同时免去何丹、于亚婷独立董事的职务。

(4)2020年4月,金帝投资将股权转让给西藏大宏立,已不再作为发行人的股东。何华作为金帝投资提名的董事,于2020年4月30日,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该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监事的变化情况

2016年6月4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确定了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分别为陈学明、王兵。职工监事1名为李小凤,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017年1月23日,发行人监事会收到陈学明递交的辞职报告,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2017年3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陈学明辞去公司监事,补选李玉彬为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现任监事王兵、职工代表监事李小凤共同组成公司本届监事会。2017年3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选举现任监事王兵为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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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发行人监事报告期内的变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更。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现有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何真、王振伟、何熙琼。

根据独立董事提供的调查问卷、确认函等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登记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622543064),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

1、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2019年2018年2017年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16%、13%、10%、9%、17%、16%、10%、6%、17%、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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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企业所得税税率
成都大宏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5%
成都大宏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5%
成都大宏立智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5%
EMERALD DAHONGLI MACHINERY PRIVATE LIMITED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如下: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等文件,发行人根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缴纳(计提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关于确认成都万贯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19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川经信产业函[2012]640号)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所

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6%、5%、4%5%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5%5%5%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15%15%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3%3%3%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缴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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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减按15%税率征收;2018年亦暂按15%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对于西部地区的属于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在四川省属于公告划定的西部地区,所属行业为先进制造业且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因此发行人应当能够满足继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免、抵、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5日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根据该通知,发行人外销产品享受增值税“免、抵、退”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企业认定,相关外销产品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对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按照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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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详细情况如下:

1、2017年度财政补贴

序号企业名称补助项目批准机关/ 付款单位依据文件金额 (万元)
1大宏立2016年失业动态监测经费成都市人民政府/大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人社局成府发[2015]27号/大邑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和园区企业用工监测工作的通知0.24
2大宏立万企出国门活动补贴四川省国际展览中心关于赴尼泊尔参加“第六届尼泊尔国际贸易展览会”收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0.96
3大宏立工业扶持资金中共大邑县委/大邑县人民政府/大邑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大邑县工业区管委会大邑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工作会[2016]3号/大委发[2014]25号518.00
4大宏立2016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成都市财政局/大邑县金融工作办公室成财外[2016]105号70.00
5大宏立2015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财企[2015]165号9.32
6大宏立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成长项目补助资金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财企[2014]117号7.98
7大宏立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大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人社通[2017]59号9.79
8大宏立2014-2015年度专利奖大邑县人民政府/大邑县科技局大邑府函[2017]102号2.00
9大宏立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利资助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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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宏立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利资助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0.12
11大宏立2017年第二季度专利资助金大邑县科技局《大邑县专利资助管理办法》1.00
12大宏立2017年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专项资金成都市财政局/大邑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成财企[2017]55号92.00
13大宏立大邑县旅游和商务局补贴款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大邑县旅游和商务局成财建[2017]14号60.10
14大宏立个税返还手续费大邑县地方税务局《中国人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34
15大宏立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补贴成都市机械制造业商会成办发[2014]55号1.99
合计780.61

2、2018年度财政补贴

序号企业名称补助项目批准机关/ 付款单位依据文件金额 (万元)
1大宏立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管理体系认证费用补贴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大邑县旅游和商务局成财建[2017]229号3.16
2大宏立2017年成都市国家省级创新项目配套资金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财企[2017]105号8.00
3大宏立2018年稳定岗位补贴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大邑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就发[2018]13号8.26
4大宏立2018年成都市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成都市金融 工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金发[2018]31号4.70
5大宏立2016年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资助经费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报送2016年“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所在单位账户信息的通知10.00
6大宏立2016年度大邑县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资助资金项大邑县 科学技术局大科发[2018]4号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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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宏立2015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财企[2015]165号9.32
8大宏立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成长项目补助资金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财企[2014]117号7.98
9大宏立个税返还手续费大邑县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2.18
合计65.00

3、2019年度财政补贴

序号企业名称补助项目批准机关/ 付款单位依据文件金额 (万元)
1大宏立成都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成长项目补助资金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成财企[2014]117号7.98
2大宏立2015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成财企[2015]165号9.32
3大宏立大邑县科学技术局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资金成都市财政局 /大邑县科学技术局成财教[2018]79号10.00
4大宏立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德国研修班培训补贴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W-642号2.00
5大宏立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专利资助金成都市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知识产权 服务中心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管理暂行办法0.18
6大宏立大邑县科技局应用技术研究与研发项目经费成都市财政局 /大邑县科学技术局成财教[2018]126号4.00
7大宏立个税返还手续费国家税务总局 大邑县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0.61
8大宏立2019年稳岗补贴大邑县社会 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就通[2019]1号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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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宏立第88届土耳其伊兹密尔博览会中国伙伴国展览费用补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成都分会 /四川泛美国际交流有限责任公司成贸促[2019]13号3.20
合 计47.4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等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法行为受到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安全生产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2016年9月12日,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500台/套节能型自动化成套砂石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成环工验[2016]120号),该项目验收合格、同意正式投产。

2、2015年10月27日,大邑县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书编号:川环许A邑0026号),许可发行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的工厂排放废水,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6日。

3、2017年3月2日,大邑县环境保护局向发行人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证书编号:川环许A邑0228号),许可发行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光华路8号的工厂排放废气、废水,有效期为2017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1日。

4、2017年3月3日,发行人取得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核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定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符合ISO14001:2015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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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认证的范围为建筑、矿山机械设备及相关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涉及资质的凭资质经营),有效期为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017年3月3日,发行人取得了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定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2015标准,通过认证的范围为建筑、矿山机械设备及相关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涉及资质的凭资质经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生产的产品符合其执行的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制定了《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环保管理条例》等制度,规定了生产安全总则,安全目标,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安全领导小组的成员、职责以及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制度。

2、安全生产事故

(1)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2月28日14时40分,发行人发生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员工李某身亡。

发行人经过调查于2017年3月1日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表明本次事故是因相应员工(包括死者李某)在货物装卸时未按照相应安全制度设定装卸作业区、相关警示标识以及死者李某未把控安全距离造成,即因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个人原因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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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日,大邑县安监局牵头成立了“2017?2?28”事故调查组(大安监[2017]4号),事故调查小组由县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工会、经信局、经开区管委会等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了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调查组出具了《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2?28”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7月12日,大邑安监局针对调查报告出具了《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17·2·28”一般机械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号:大安监[2017]30号),认定发行人调查事故程序合法;原则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原则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同意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2)针对事故的处罚及执行情况

2017年7月19日,大邑安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文号:

(大)安监事故罚[2017]002号),对大宏立作出罚款20.1万元的决定。

2017年7月19日,大邑安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文号:

(大)安监事故罚[2017]002号),对甘德宏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核查,发行人和甘德宏已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3)安全事故后的整改措施及效果

2017年3月15日,大邑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文号:(大)安监管责改[2017]6号),责令发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生产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整改。

发行人召开安全生产培训会议,对全体员工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安全意识建设、安全操作规范等)。发行人对存在安全缺陷的设备进行改造更新、对生产设备安全标识、操作工人个人防护、生产设备安全隐患等事项进行逐项排查并予以补正和完善,同时加强对安全生产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发行人严格按照大邑安监局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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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7日,大邑安监局下发《整改复查意见书》(文号:(大)安监管复查[2017]12号),确认限期发行人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

(4)家属补偿

发行人已和伤亡员工李某家属签订《工亡处理协议书》,并依约足额支付了工亡补助金、抚恤费、丧葬费以及人道主义补助费等费用。

本所律师对李某家属进行了访谈,确认李某伤亡事项已解决完毕,李某家属与发行人就上述事故认定、补偿等事项均无任何争议。

3、合规证明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造成3名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事故。因此,发行人本次发生的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直接损失金额较小,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017年8月8日,大邑安监局出具《证明函》,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事故,发行人及甘德宏等相关责任人已按要求缴纳了罚款、完成整改,发行人及甘德宏等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受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年2月28日,大邑安监局出具《证明》,除2017年2月28日发生的一般事故外,发行人自2016年1月1日以来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要求,不存在受到或应当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近三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一般事故,发行人和甘德宏在该起事故中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发行人和甘德宏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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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除上述事故外,发行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存在因不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和服务标准的法律、法规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批准

1、发行人于2019年4月14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资金
1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28,665万元28,665万元
2技术中心建设项目4,105万元4,105万元
3营销服务中心项目4,029万元4,029万元
合计36,799万元36,799万元

2、针对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发行人已取得大邑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核发的《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2019-510129-35-03-337496]JXQB-0059号),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大环建诺[2019]7号)。

3、针对营销服务中心项目,发行人已取得大邑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核发的《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2019-510129-35-03-337546]JXQB-0060号)。

4、针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发行人已取得大邑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核发的《四川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2019-510129-35-03-337531]JXQB-0061号),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大环建诺[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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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的建设,募集资金到位后,由募集资金置换发行人预先已投入该等项目的自筹资金。如果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上述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其自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合作可能导致同业竞争的情况。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符合《创业板首发办法》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并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所作说明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发行人在未来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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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战略

发行人自成立以来,始终关注于智能、高效、节能、环保的成套砂石、矿石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始终坚持“为顾客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宗旨,致力于为砂石、矿石等生产领域提供破碎、筛分系统的最佳解决方案。抓住国家大力推进和发展节能减排技术的历史机遇,坚持以持续创新为核心竞争力,以推动我国砂石、矿石设备产业升级为发展目标,进一步巩固发行人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积极发展高效率、低耗能的破碎、筛分技术,稳步提升发行人的市场份额,锐意成为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砂石设备及配套技术服务的知名企业。

(二)发展目标

1、未来三年业务发展目标

通过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和项目投入使用,发行人现有的技术优势、市场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将进一步的巩固和强化。发行人将致力于拓展破碎、筛分技术的应用领域,优化生产模式,完善国内销售服务网点,提高产品创新能力,产品覆盖全国,建成国内领先的“砂石、矿山破碎成套设备”制造基地,为客户打造“集成化、模块化、智能化的破碎工厂”,从而发展成为中国“砂石、矿山破碎成套设备”制造专家。

2、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

(1)产能扩张计划

发行人计划在未来几年对现有生产车间进行智能化改造,稳步扩大破碎筛分设备的产能规模,以满足产品大型化、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水平等要求,从而适应国内市场需求的变化,并为国内、海外市场的拓展奠定基础。“破碎筛分(成套)设备智能化技改项目”建成后,可有效解决发行人产能瓶颈问题,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进一步发挥规模效应,增强发行人的整体竞争力。

(2)技术研发和创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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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发行人发展战略的实现,发行人将结合国内、国际砂石设备制造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大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力度,提升发行人产品的制造工艺及使用性能。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发行人将致力于把技术中心建设成为发行人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和凝聚培养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开展国内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并力争升级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加大发行人产品和技术研发力度,持续保持行业技术领先优势。

(3)市场开发与营销策略

根据发行人发展战略和产品特点进行营销布局,继续实施产品带动市场战略,凭借发行人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和优质的产品,在深化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基础上,努力开拓新优质客户,巩固发行人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在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同时不断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实施“营销服务中心项目”,在国内建设或升级4个大区营销服务中心和16个营销服务分中心,并在国外建设4个海外营销服务中心,建成辐射全国乃至南亚、东南亚主要国家的营销服务体系,通过新增专业营销服务人员、产品备件库、车辆、产品演示等,实现各区域内最优化的服务配置,提升发行人综合竞争力及服务水平。

(4)人员培养和人员扩充计划

发行人将根据总体发展战略需要,遵循“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经营理念及人才战略目标,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配置,建立完善、合理的人力培训、引进以及激励机制,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为发行人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5)企业文化建设与品牌规划

发行人将秉承“人为本、德为先、和为贵、诚为基、质为命、创为发”的企业文化理念,为员工营造平等、和谐、进取的氛围,使企业价值和企业文化感染到每一位员工,从而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队伍,为企业稳定长期的发展提供动力。同时发行人将以建成国内领先的“砂石、矿山破碎成套设备”制造基地,为客户打造“集成化、模块化、智能化的破碎工厂”,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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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成为中国“砂石、矿山破碎成套设备”制造专家为目标,坚持“每天进步一点”的企业理念,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将公司打造成为行业的领头羊和时代的引领者。

(6)再融资计划

发行人将根据业务发展及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组合,满足发行人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发行人一方面将以规范的运作、科学的管理、持续的增长、丰厚的回报给投资者以信心,保持发行人在资本市场持续融资的能力;另一方面,将视具体情况,综合利用银行贷款、公司债券等债权融资方式融资,以保持发行人合理的资本结构。发行人目前尚没有特定的再融资计划。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1、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在审理的诉讼有2宗,其中标的金额50万元以上的1宗,具体如下:

序号原告被告受理法院案由标的额 (元)案件状态
1大宏立西双版纳胜伟建材有限公司、贾波大邑县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1,966,000审理中

经核查,上述案件标的金额较小,除上述未决诉讼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相关主管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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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安全生产”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

3、根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与查询系统、信用中国网站、自然资源部门网站等查询结果,发行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二)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出具的承诺、相关主管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安全生产”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控股股东外)出具的承诺、相关主管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控股股东外)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根据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相关主管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安全生产”披露的行政处罚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工作,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和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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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深交所创业板IPO审核关注要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针对深交所创业板IPO审核关注要点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对所涉及的应核查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2 报告期内的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2-1 历次股权变动

2-1-4 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

本所律师查阅了2004年大宏立有限设立及2009年增加注册资本时的工商档案资料、出资凭证等资料;查阅了会计师针对出资瑕疵补救后出具的《复核报告》等资料,核实了出资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查阅了大邑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核实了发行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其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发行人已采取补救措施,相关瑕疵已得到弥补(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相关瑕疵事项未导致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受到行政处罚,也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大宏立有限出资瑕疵均已纠正,发行人已采取补救措施,相关瑕疵已得到弥补;相关瑕疵事项未导致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受到行政处罚,也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8-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不利变化

8-3-1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是否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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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最近2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动,相关人员的变动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材料,核实了历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所履行的程序;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了相关人员岗位变动的原因及其实际负责的业务;核查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期间发行人的经营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核实了上述人员变动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变化。本所律师认为,最近2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 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

9-1 特殊类型股东

9-1-1 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股东

经核查,申报时发起人股东金帝投资为私募基金股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帝投资已将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西藏大宏立。

本所律师查阅了金帝投资的《营业执照》及合伙人协议、金帝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惠通九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查阅了金帝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且本所律师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查询情况进行核查,核实了发行人申报时存在私募基金股东。

经核查,金帝投资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合伙协议及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持有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管理人昆吾九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00812)。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金帝投资管理人昆吾九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金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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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12 员工和社保12-1 社保12-1-2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具体缴纳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缴纳凭证,核实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实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说明;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为个别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14 其他五大安全14-1 五大安全14-1-1 发行人(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经核查,2017年2月发行人发生安全事故(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除上述事故外,发行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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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相关的事故调查报告、大邑安监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大邑安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和甘德宏缴纳相关罚款的凭证;大邑安监局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大邑安监局下发整改复查意见书;查阅了发行人和伤亡员工李某家属签署的工亡处理协议书并对伤亡员工李某家属进行了访谈;实地走访了大邑安监局,查阅了该局对发行人出具的合规证明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整改措施及整改后已符合有关规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为一般事故,发行人和甘德宏均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对发行人和甘德宏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事故外,发行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5 行业情况和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15-2 经营资质

15-2-1 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大宏立工程设计、大宏立智造科技、绿宝石大宏立不存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准入资质的情况,大宏立建筑工程存在获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准入资质的情况,具体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关于经营资质的相关说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清单及实现的销售收入,发行人取得的全部资质许可和资质证书;发行人相关生产许可或资质续期的相关规定及条件,并对发行人现有经营及生产条件进行了对比,并访谈了发行人技术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维持该资质的相关要素充分并能够持续维持,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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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20-1 客户基本情况20-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主要客户(前五大)的具体情况。本所律师获取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核查了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情况;查询了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的基本情况,核实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前五大)的注册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主要客户(前五大)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发行人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稳定,且发行人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不存在依赖某一客户等情形。21 主要供应商及变化情况21-1 供应商基本情况21-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主要供应商(前五大)的基本情况。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相关人员、查阅了供应商工商登记信息等,对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发行人提供的服务类型及规模,发行人的采购金额,与发行人的交易历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为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新增供应商的业务开发过程等方面)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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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对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供需关系情况、主要供应商变动较为频繁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对主要供应商存在依赖进行了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中,除宏邑机械厂的投资人吴成俊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文秀妹妹的配偶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中,不存在因其为发行人前员工而产生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中,不存在其他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同类型市场主体均较多,供给充分,发行人对单一供应商的采购额未超过期间采购总额的50%,不存在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形。

22 主要资产构成22-1 主要资产构成22-1-1 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经核查,发行人存在对其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具体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以及年费缴纳凭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登录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进行了检索,核实了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状态以及是否存在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无形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真实、准确,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该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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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税收优惠36-1 税收优惠36-1-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等情形,具体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备案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表、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发行人安置残疾人员名单、《残疾人证》、发行人与残疾人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保缴纳凭证;发行人报告期《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主管税务机关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企业认定文件,抽取发行人境外销售合同、出口报关单及出口退税联,发行人出口发票专用“记账联”;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复文件及税务机构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等资料;并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依赖,税收优惠政策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较小。

52 募集资金

52-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2-1-1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

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募集资金的投向等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部门有关产业目录等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阅各类产品在报告期内的产能、产量、销量、产销率、销售区域等资料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募集资金项目所涉及到环保、募投用地等事宜;进一步分析募投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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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影响等;查阅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查阅政府相关土地批复文件、征用公告及有关土地进展的说明等,并实地查看募投项目用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不会对发行人现有的生产、经营模式产生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具有积极影响;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行人已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若募集资金满足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后有剩余,则剩余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项目。根据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说明》以及相关文件,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尚在履行当地政府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公司将在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内部用地审批流程完成后尽快履行土地招拍挂程序,并最终办妥土地权属证书。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发行人尚未取得募投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3 重大合同53-1 重大合同53-1-1 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具体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台账及销售收入明细进行了核查,进一步取得了报告期内销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报告期内确认及未来待确认收入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合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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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统计、分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销保荐协议等其他重大合同进行了核查及统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相关重大合同情况;发行人相关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属于正常履行状态,不存在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情况。

二十三、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重大违法违规;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伍份,并根据需要制作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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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发行人拥有的专利

序号专利 类型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 申请日授权 公告日专利权期限所有 权人他项权利情况
1发明 专利一种有转轮护罩的立轴冲击式破碎机ZL201110128767.92011.05.182013.3.2020年大宏立
2发明 专利一种破碎机进料斗开启装置ZL201110128616.32011.05.182013.7.1720年大宏立
3发明 专利一种反击式破碎机的压板式反击架ZL201110162634.32011.06.162013.1.920年大宏立
4发明 专利颚式破碎机排料口调整结构ZL201210131112.12012.5.22015.11.1820年大宏立
5发明 专利惯性圆锥破碎机止推球面滑动轴承上润滑油密封结构ZL201410395058.02014.8.122016.5.2520年大宏立
6发明 专利带高锰钢辊面的高压辊磨机辊子ZL201410381492.32014.8.62016.6.1520年大宏立
7发明 专利模块化设计的皮带输送机机架及模块化制备方法ZL201510420696.82015.7.162017.3.1520年大宏立
8发明 专利一种惯性圆锥破碎机润滑装置ZL201310203417.32013.5.282015.12.220年大宏立
9发明 专利高压辊磨机进料闸门及其制作方法ZL201510428819.22015.7.202017.10.1320年大宏立
10发明 专利高压辊磨机辊子护圈、辊子及装配方法ZL201410383946.02014.8.62017.4.520年大宏立
11发明 专利可分离连接的输送机驱动装置ZL201410395231.72014.8.122017.1.420年大宏立
12发明 专利一种编织筛网组合式振动筛ZL201010204885.92010.06.222012.7.420年大宏立
13发明 专利单段锤式破碎机篾子及制备方法ZL201510420931.12015.07.162019.03.0820年大宏立
14发明 专利一种矿山用筛分设备ZL201510328206.12015.6.152017.5.1020年大宏立
15发明 专利一种砂石骨料运销流程管理方法ZL201711484806.22017.12.292020.2.420年大宏立
16实用 新型一种润滑装置ZL201320298064.52013.05.282013.10.3010年大宏立
17实用 新型一种可调节套筒扳手ZL201320297830.62013.05.282013.10.3010年大宏立
18实用 新型一种圆锥破碎机主轴连接结构ZL201320297865.X2013.05.282013.11.610年大宏立
19实用 新型一种液压圆锥破碎机防尘密封装置ZL201320297859.42013.05.282013.11.610年大宏立
20实用 新型一种离心力调节装置ZL201320297947.42013.05.282013.11.610年大宏立
21实用 新型一种惯性圆锥破碎机偏心配重结构ZL201320297960.X2013.05.282013.11.610年大宏立
22实用一种惯性圆锥破碎ZL201320297866.42013.05.282013.11.610年大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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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机防尘结构
23实用 新型一种惯性圆锥破碎机传动装置ZL201320298117.32013.05.282013.11.610年大宏立
24实用 新型一种破碎机的转轮ZL201120129417.X2011.04.272011.10.510年大宏立
25实用 新型一种立轴冲击式破碎机ZL201120129375.X2011.04.272011.12.2110年大宏立
26实用 新型一种破碎机冲击块结构ZL201120158861.42011.05.182011.12.2110年大宏立
27实用 新型一种筛网减震支撑装置ZL201120142583.32011.5.72011.12.2110年大宏立
28实用 新型一种拆分式激振器套管结构ZL201120129316.22011.04.272012.1.410年大宏立
29实用 新型立轴冲击式破碎机转轮护罩ZL201120159488.42011.05.182012.1.410年大宏立
30实用 新型一种冲击式破碎机的新型破碎腔ZL201120168538.52011.05.242012.1.410年大宏立
31实用 新型一种颚式破碎机的电机安装装置ZL201120203331.72011.06.162012.1.410年大宏立
32实用 新型一种颚式破碎机的传动结构ZL201220018771.X2012.01.172012.10.310年大宏立
33实用 新型一种颚式破碎机附加垫板结构ZL201220042388.82012.02.102012.10.310年大宏立
34实用 新型一种立轴冲击式破碎机转轮总成抛料头组合结构ZL201220160442.92012.04.172012.11.710年大宏立
35实用新型一种组合式辊压机辊子结构ZL201220183288.72012.4.262012.11.710年大宏立
36实用 新型一种辊压破碎机进料仓结构ZL201220183272.62012.04.262012.11.710年大宏立
37实用 新型一种立轴冲击式破碎机转轮分料装置ZL201220183109.X2012.04.262012.12.1210年大宏立
38实用 新型一种组合式筛床ZL201120204091.22011.06.162012.2.110年大宏立
39实用新型一种颚式破碎机固定结构ZL201120218573.32011.06.242012.2.110年大宏立
40实用 新型一种颚式破碎机连接结构ZL201120218495.72011.06.242012.3.710年大宏立
41实用 新型一种液压圆锥破碎机除尘结构ZL201120244469.12011.07.122012.3.710年大宏立
42实用 新型一种单缸液压圆锥破碎机下机架结构ZL201120244374.X2011.07.122012.3.710年大宏立
43实用 新型液压圆锥破碎机主轴顶部衬套结构ZL201120244432.92011.07.122012.3.710年大宏立
44实用 新型一种单缸液压圆锥破碎机活塞限位油路ZL201120257647.42011.07.202012.5.1610年大宏立
45实用 新型一种圆锥破碎机磨损量检测装置ZL201120283198.02011.08.052012.5.1610年大宏立
46实用一种圆锥破碎机主ZL201120244452.62011.07.122012.5.3010年大宏立

3-3-2-113

新型轴液压油缸结构
47实用 新型一种反击式破碎机板锤结构及其破碎机ZL201120167416.42011.05.242012.2.110年大宏立
48实用 新型一种破碎机专用破碎板及其立轴冲击式破碎机ZL201120142578.22011.05.072012.1.410年大宏立
49实用 新型一种有冷却装置的破碎机ZL201020231585.52010.06.222011.1.510年大宏立
50实用 新型方便更换三角带的破碎机ZL201420426346.32014.7.302014.12.3110年大宏立
51实用 新型圆锥破碎机法兰开启螺栓密封装置ZL201420426554.32014.7.302014.12.3110年大宏立
52实用 新型高压辊磨机的轴承密封结构ZL201420439188.52014.8.62014.12.3110年大宏立
53实用 新型一种带有防回转逆止器的带式输送机ZL201420439735.X2014.8.62014.12.3110年大宏立
54实用 新型一种带有尾座棘轮逆止器的带式输送机ZL201420438708.02014.8.62014.12.3110年大宏立
55实用 新型一种砂场专用除尘系统ZL201420438391.02014.8.62014.12.3110年大宏立
56实用 新型带监测破碎壁和轧臼壁破损程度功能的惯性圆锥破碎机ZL201420453710.52014.8.122014.12.3110年大宏立
57实用 新型惯性圆锥激振器轴承润滑结构ZL201420453163.02014.8.122014.12.3110年大宏立
58实用 新型多缸液压圆锥破碎机旋转叶轮排油结构ZL201420474566.32014.8.212014.12.3110年大宏立
59实用 新型多缸液压圆锥式破碎机正压除尘装置ZL201420474538.12014.8.212014.12.3110年大宏立
60实用 新型一种带式输送机的皮带打滑监控装置ZL201420475177.22014.8.212014.12.3110年大宏立
61实用 新型一种润滑系统用冷却装置ZL201420478147.72014.8.212014.12.3110年大宏立
62实用 新型一种用于物料破碎的动态给料控制系统ZL201420475084.X2014.8.212014.12.3110年大宏立
63实用 新型振动筛激振器润滑结构ZL201420485768.82014.8.262014.12.3110年大宏立
64实用 新型惯性圆锥破碎机ZL201420426569.X2014.7.302015.2.1810年大宏立
65实用 新型高压辊磨机磨损均布式辊皮ZL201520171613.12015.3.252015.10.710年大宏立
66实用 新型一种液压圆锥破碎机ZL201520531370.82015.7.212015.12.210年大宏立
67实用 新型分离式快速拆卸式弹性柱销齿式联轴器ZL201520519189.52015.7.162015.11.2510年大宏立

3-3-2-114

68实用 新型可拆卸辊皮单元及高压辊磨机紧凑式快速拆装耐磨辊系ZL201520365285.92015.5.292015.11.1110年大宏立
69实用 新型模块化设计的皮带输送机机架ZL201520517716.92015.7.162015.11.1810年大宏立
70实用 新型轴向分离式快速拆装辊系结构ZL201520519227.72015.7.162015.12.210年大宏立
71实用 新型一种圆锥破碎机正压除尘结构ZL201520531501.22015.7.212015.12.210年大宏立
72实用 新型单段锤式破碎机篾子ZL201520519506.32015.7.162015.12.210年大宏立
73实用 新型单转子锤式破碎机反击架总成ZL201520519207.X2015.7.162015.12.210年大宏立
74实用 新型一种圆锥破碎机的液压缸结构ZL201520532840.22015.7.212015.12.210年大宏立
75实用 新型一种颚式破碎机的过载保护液压装置ZL201520531407.72015.7.212015.12.910年大宏立
76实用 新型可拆卸辊皮单元及高压辊磨机快速拆装式耐磨辊系结构ZL201520364658.02015.5.292015.12.3010年大宏立
77实用 新型保证大小锥齿轮的齿隙和接触面积的液压圆锥破碎机ZL201520519305.32015.7.162015.12.3010年大宏立
78实用 新型高压辊磨机的承载销拆卸装置ZL201520527355.62015.7.202015.12.3010年大宏立
79实用 新型锤式破碎机转轮盘护圈、转轮盘及锤式破碎机转轮总成ZL201520519295.32015.7.162016.2.1010年大宏立
80实用 新型高压辊磨机球头传力机构ZL201520527433.22015.7.202016.3.210年大宏立
81实用 新型一种破碎机上机架与轧臼壁的连接结构ZL201520531522.42015.7.212016.3.210年大宏立
82实用 新型一种细砂回收系统ZL201620988938.32016.8.312017.3.1510年大宏立
83实用 新型高效立轴冲击式破碎机ZL201620996590.22016.8.312017.3.1510年大宏立
84实用 新型一种颚式破碎机ZL201620995105.X2016.8.312017.3.1510年大宏立
85实用 新型一种多缸液压圆锥破碎机ZL201620988937.92016.8.312017.3.1510年大宏立
86实用 新型一种砂石、矿山破碎生产线ZL201620996488.22016.8.312017.3.1510年大宏立
87实用 新型一种锤式破碎机ZL201620996024.12016.8.312017.3.1510年大宏立
88实用 新型一种单缸液压圆锥破碎机ZL201620988106.12016.8.312017.3.1510年大宏立
89实用 新型一种带式输送机ZL201620996587.02016.8.312017.4.510年大宏立
90实用一种高压辊磨机ZL201620996448.82016.8.312017.4.510年大宏立

3-3-2-115

新型
91实用 新型一种反击式破碎机ZL201620988913.32016.8.312017.5.310年大宏立
92实用 新型一种洗砂机ZL201620996487.82016.8.312017.5.1010年大宏立
93实用 新型一种给料机ZL201620914284.X2016.8.222017.4.1910年大宏立
94实用 新型密封式多向振动给料机ZL201620913735.82016.8.222017.4.1910年大宏立
95实用 新型一种振动给料机ZL201620914279.92016.8.222017.4.1910年大宏立
96实用 新型一种带式输送机的驱动机构ZL201620948882.92016.8.262017.4.1910年大宏立
97实用 新型一种定量进料机ZL201620913862.82016.8.222017.3.2910年大宏立
98实用 新型一种新型圆锥破碎机的动锥体ZL201620912335.52016.8.222017.3.2910年大宏立
99实用 新型一种新型圆锥破碎机ZL201620911844.62016.8.222017.3.2910年大宏立
100实用 新型一种复合式圆锥破碎机的动锥体ZL201620912422.02016.8.222017.3.2910年大宏立
101实用 新型保温带式输送机ZL201620913744.72016.8.222017.3.1510年大宏立
102实用 新型高压辊磨机ZL201620913665.62016.8.222017.3.1510年大宏立
103实用 新型立轴冲击式破碎机ZL201620913667.52016.8.222017.3.1510年大宏立
104实用 新型多缸液压圆锥式破碎机ZL201620913664.12016.8.222017.3.1510年大宏立
105实用 新型单缸液压圆锥式破碎机ZL201620914097.12016.8.222017.3.1510年大宏立
106实用 新型螺旋振动式分级筛ZL201620914199.32016.8.222017.2.2210年大宏立
107实用 新型一种自动振动给料机ZL201620913853.92016.8.222017.2.2210年大宏立
108实用 新型振动给料机ZL201620913861.32016.8.222017.2.2210年大宏立
109实用 新型一种圆锥破碎机的动锥体ZL201620911842.72016.8.222017.2.2210年大宏立
110实用 新型一种圆锥破碎机ZL201620911912.92016.8.222017.2.2210年大宏立
111实用 新型泥石再生系统细砂清洗回收机构ZL201620913748.52016.8.222017.2.2210年大宏立
112实用 新型高效震动式分筛机ZL201620948877.82016.8.262017.2.2210年大宏立
113实用 新型高效带式输送机ZL201620948883.32016.8.262017.8.810年大宏立
114实用 新型一种带式输送机ZL201620948899.42016.8.262017.7.2510年大宏立
115实用锤式多级破碎机ZL201620914198.92016.8.222017.5.1010年大宏立

3-3-2-116

新型
116实用 新型振动式分选筛ZL201620913669.42016.8.222017.6.610年大宏立
117实用 新型振动给料设备ZL201520426696.42015.6.192016.1.2010年大宏立
118实用 新型一种圆锥破碎机ZL201520424837.92015.6.192016.1.2710年大宏立
119实用 新型一种破碎机的润滑系统ZL201520424835.X2015.6.192015.11.1810年大宏立
120实用 新型一种震动式分筛机ZL201620948879.72016.8.262017.2.2210年大宏立
121外观 设计细砂回收器(hs)ZL201630417906.32016.8.242017.2.1510年大宏立
122外观 设计给料机(zzg盘式)ZL201630417887.42016.8.242017.2.1510年大宏立
123外观 设计破碎机(6hl立轴式冲击)ZL201630418089.32016.8.242017.2.1510年大宏立
124外观 设计破碎机(PYY系列单缸液压圆锥破)ZL201630418092.52016.8.242017.2.1510年大宏立
125外观 设计破碎机(PC锤式)ZL201630418072.82016.8.242017.2.1510年大宏立
126外观 设计喂料机(zsw振动式)ZL201630418084.02016.8.242017.2.1510年大宏立
127外观 设计辊磨机(dhlg高压)ZL201630417880.22016.8.242017.1.1810年大宏立
128外观 设计洗砂机(2lx双螺旋)ZL201630418088.92016.8.242016.12.2810年大宏立
129外观 设计破碎机(pyD多缸液压圆锥)ZL201630418081.72016.8.242016.12.2810年大宏立
130外观 设计破碎机(pf反击式)ZL201630417896.32016.8.242016.12.2810年大宏立
131外观 设计振动筛(yk)ZL201630417876.62016.8.242016.12.2810年大宏立
132外观 设计输送机(tdy)ZL201630417889.32016.8.242016.12.1410年大宏立
133实用 新型一种电机直联圆锥破碎机ZL201721591802.X2017.11.242018.8.310年大宏立
134实用 新型一种润滑脂注油设备ZL201721591804.92017.11.242018.8.310年大宏立
135实用 新型一种组合式振动筛分设备ZL201721591805.32017.11.242018.8.310年大宏立
136实用 新型一种单缸圆锥式破碎机ZL201721593656.42017.11.242018.8.310年大宏立
137实用 新型一种砂石骨料运销管理工厂ZL201721902047.22017.12.292018.8.310年大宏立
138实用 新型一种花园式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厂房ZL201820155321.22018.1.302018.9.2110年大宏立
139实用 新型一种砂石骨料原料采购管理系统ZL201721904974.82017.12.292018.10.1910年大宏立
140实用模块化破碎设备以ZL201721580307.92017.11.222018.11.1310年大宏立

3-3-2-117

新型及建筑骨料破碎系统
141实用 新型一种花园式厂房ZL201721896256.02017.12.292019.7.1910年大宏立
142实用 新型一种设置有缓冲机架的冲击式破碎机ZL201920913126.62019.6.182020.5.2210年大宏立
143实用 新型一种用于冲击式破碎机的机架结构ZL201920913116.22019.6.182020.5.2210年大宏立
144实用 新型一种破碎机专用防尘密封结构及其液压圆锥破碎机ZL201920914012.32019.6.182020.5.2210年大宏立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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