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和《公司章程》,公司制订《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考虑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等因素制定。
2、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规划制定的周期及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
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调整既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五、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在满足公司正常的资金需求、并有足够现金用于股利支付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但公司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应满足以下要求: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2、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形式进行表决。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将
积极采纳和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合理建议和监督。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