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20-061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9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公司121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叶立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6,805,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674%。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903,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5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90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518%。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即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7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4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6,797,9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9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4%;反对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6,796,9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0%;反对
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