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满足供应链科技公司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促进其业务开展;同时,本次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并向其收取资金借款成本,有利于供应链科技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资金管理。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我们同意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人民币 1000万元额度内借款。
独立董事:江希和、吴建斌、崔咪芬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