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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30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2020-026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科技公司”)是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的控股子公司,目的是为了统一和整合物流平台和贸易平台。。 为了支持供应链科技公司经营发展,满足其经营业务对流动资金周转需求,公司向其提供借款并收取借款资金成本。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额度内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借款年费率为 5%(以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双方签署《借款协议》。本次公司为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供应链科技公司其他两名股东不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且其股东之一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宝诚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提供财务资助之规定,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属于财务资助。

截至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日,公司不属于以下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上一会计年度,公司无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本次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名称:南京红宝丽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双高路 29 号

4、法定代表人:芮益民

5、注册资本:3,000 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7 年 9 月 26 日

7、经营范围:供应链技术研发与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事项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装卸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销售、租赁、维修集装箱;国内货运代理;物流设备、通讯设备、机械设备、交通工具、食用农产品、皮革制品、纺织品、服装、鞋帽、箱包、五金建材、橡胶制品、煤炭、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酒类、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供应链科技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出资占比 75%,宝诚合伙出资占比 10%,颜庭玉出资占比 15%。

9、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06月 30 日,供应链科技公司资产总额 4,437.64万元,其中净资产3,164.15万元,负债1,273.49 万元(未经审计)。

三、财务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基本情况及其履行义务情况

1、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住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 29 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宝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等。 与公司关联关系:宝诚合伙是公司激励核心员工设立的平台,目前合伙人44个,公司董事、总经理芮益民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占 37.3%;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芮益华出资占2%。芮益民、芮益华与芮敬功是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宝诚合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也为公司关联方。

2、颜庭玉

性别:男国籍:中国住址: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扬子四村与公司关联关系:颜庭玉系供应链科技公司总经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履行义务情况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供应链科技公司其他两名股东不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供应链科技公司股东中宝诚合伙与颜庭玉不按同等条件、不按出资比例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原因为:供应链科技公司为公司持股达 75%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单位;供应链科技公司借款资金是用于日常经营,解决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供应链科技公司对借款资金承担资金成本,借款年费率为 5%;供应链科技公司其他两个股东资金能力有限。

四、财务资助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防范

供应链科技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和银行借款等。本次公司向其提供借款有利于满足供应链科技公司开展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促进其经营业务的发展。同时,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收取借款资金成本,有利于供应链科技公司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供应链科技公司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为75%的控股子公司,针对财务借款可能面临的风险,公司将严格监督供应链科技公司的经营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期收回。本次借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支持其经营业务发展,解决其经营业务所需的资金需求;向其提供借款并收取资金成本,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促使供应链科技公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采取了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本次借款事项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借款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支持供应链科技公司开展经营业务并有效满足其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同时,本次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借款并向其收取资金借款成本,有利于供应链科技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与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我们同意公司向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人民币 1,000万元额度内借款。

六、其他事项

1、至本公告日,公司除对供应链科技公司提供本次财务资助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不存在其他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金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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