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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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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7月24日以邮件等方式送达参会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的人数为4人)。董事景晓东先生、沈智杰先生、独立董事方先丽女士、黄纲先生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景晓军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李志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全资子公司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鸿世纪”)因生产经营所需,拟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意公司为亚鸿世纪申请的3,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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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年。

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促进其经营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且全资子公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号)。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君盛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富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该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出资比例为4%。

在本次拟设立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中,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纲先生,同时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黄纲先生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无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非关联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拟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号)。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纲先生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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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拟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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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李志强先生个人简历

李志强:出生于1985年9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08年9月至2018年7月,就职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就职于南昌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今担任公司高级财务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李志强先生未持有公司股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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