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2020202020202020】】】】0901090109010901号号号号
关于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目前公司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5.3亿元,但公司尚未收到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该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投资者较为关注。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请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告披露,2017年9月22日,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亿元向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6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宁波中百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公司结合目前天津九策的资金情况和偿债能力,具体说明此次司法执行下公司实际将承担的具体债务和偿付金额。
二、请公司核实并说明执行进展情况,是否涉及主要资产及资金账户被冻结的相关情形,如有,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告披露,此次被执行标的为5.3亿元,公司已于2017年度内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4.94亿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为540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对此次执行的资金
安排,
影响。
请你公司于
并说明执行情况2020
31日之前
2020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并说明执行情况
对公司资金周转、经营活动及
并说明执行情况 | 当期 |
年7月29日披露本问询函,
2020 | 并于 |
。
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年七月二十八日
年七月二十八日
当期
净利润的
当期并于
2020年7月
并于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