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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9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向董事会作出声明。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

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还应符合以下的任职条件:

(一)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含本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三)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3名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近一年内曾经具有第1-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9、公司章程规定、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提名、选举、聘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事项予以向股东大会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职权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第十五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5、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7、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8、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9、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10、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各独立董事应分别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六条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至少应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本年度参加公司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履职过程中的配合情况、自身知情权是否得到保障、到公司实地考察情况、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第十九条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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