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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维设计:累积投票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7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为保证其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除会导致少于法定人数时外,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每一个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四条 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第五条 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股东监事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股东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股东监事当选。第六条 股东对单个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第七条 选举董事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2、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3、如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董事、监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除会导致少于法定人数时外,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在以后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重新选举。导致少于法定人数时,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

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监事为止。

4、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第九条 若首次投票结果显示,获得同意票数不低于最低得票数的候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席位数时,则应该就差额董事或监事席位数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程序按照本条上述各款的规定进行。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则按以下情况处理:

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

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当选的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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