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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维设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7月2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理财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变更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还应取得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同意。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的,还应取得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以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的,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管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就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股票于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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