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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维设计: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0年7月24日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民主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必须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话、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书面同意的,可以不提前通知,直接召开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

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书面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十九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等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

表决权。

第二十条 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既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监事,不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所在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0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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