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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69号───────────────

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ST宏图,A股证券代码:600122;

鄢克亚,时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杨怀珍,时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 军,时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宋荣荣,时任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

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宏图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

2019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18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亿元至-6亿元。亏损原因包括:一是受行业竞争激烈及大股东流动性危机等因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板块经营业绩大幅下滑,对前期收购的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匡时国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约8亿元;二是鉴于匡时国际2018年无法完成业绩承诺,本期累计确认业绩补偿金额约15.3亿元。4月25日,公司披露业绩预亏更正公告,2018年度公司预计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0.34亿元。业绩预告更正的原因系年审注册会计师建议取消确认业绩补偿款15.3亿元,并对收购匡时国际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上述事项合计造成2018年公司亏损增加约15亿元。4月26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34亿元。

公司2018年度实际业绩相比预告业绩差异高达239%,差异绝对值金额14亿元,披露的业绩预告不准确。同时,业绩预亏公告中,公司虽然对匡时国际2018年有关数据均未经审计、补

偿的最终金额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内容的准确性等进行了风险提示,但在风险提示中未明确该不确定性风险的实际影响及具体金额,未提示可能取消确认业绩补偿款及商誉减值准备事项,并最终因此更正业绩预告,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此外,公司迟至2019年4月25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二)收购资产相关补充协议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

2016年12月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已与上海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及董国强(以下合称交易对方)签订协议,*ST宏图以22亿元现金收购匡时国际,价款分4期支付,首期款项为60%的交易对价,后续3期价款支付(合计为40%的交易对价)分别以标的公司完成当年盈利预测为前提。同时,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了盈利预测及补偿条款。同月2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已与交易对方签订补充协议,交易对方获得的首期股权转让款需全额购买公司股票,并约定了增持之后的锁定期安排。上述两项协议均经2017年1月6日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匡时国际完成了当年的业绩承诺。但公司在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后,尚未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018年7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ST宏图将已经过户至其名下但尚未付款部分的股权(合计为匡时国际40%的股权)返还给交易对方,并取消*ST宏图第二期至第四期的付款义务、盈利预测及业绩补偿相关

条款及交易对方增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关于上述补充协议二,公司于2018年7月签署,但直至2019年4月25日发布业绩预亏更正公告时才予以披露。

上述补充协议二所取消的条款涉及取消确认业绩补偿款约

15.3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达251.64%,并最终致使公司2018年亏损20.34亿元。该补充协议二对原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作出了重大修改,且可能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应当与原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履行相同的决策程序,即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予以披露。但公司却未履行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内的任何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资产相关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

前述补充协议二签订后,公司与交易对方对于协议相关内容存在分歧,公司没有继续履行。对此,董国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匡时国际3.6%股权并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或支付折价款7,920万元。2018年11月21日,法院对上述起诉立案,并于201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前述公司诉讼事项涉及补充协议二的效力认定,对公司收购匡时国际的股权份额、交易价款、业绩补偿款及2018年度业绩等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公司前述收购匡时国际交易的重大进展变化,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2019年4月25日才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披露补充协议二及相关诉讼。同日,公司披露称鉴于补充协议二所涉案件正在审理,取消了业绩补偿款15.3亿元,造成本

期亏损增加约13亿元,据此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对2018年业绩造成重大影响。2019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补充协议二生效条件未成就,驳回董国强的诉讼请求。2020年1月7日,公司披露诉讼进展,董国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四)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8年11月2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15宏图MTN001,债券代码:101559055)应于2018年11月25日兑付本息;公司已与15宏图MTN001全部投资人就延期兑付方案达成一致,15宏图MTN001将延期兑付本息。2019年4月20日,公司披露收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意见书的公告称,公司在未与15宏图MTN001全部投资人就延期兑付方案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披露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宏图MTN001”与投资人达成一致的公告》,上述披露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签署重要协议未履行法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资产相关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第7.3条、

第7.5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怀珍、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鄢克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杨怀珍在法院对收购资产相关诉讼事项立案及进入一审程序时在任,鄢克亚在上述案件一审开庭时在任,但2人均未能保证公司及时、完整地披露收购资产相关诉讼事项。同时,杨怀珍在上述诉讼涉及的补充协议二上签字盖章,对公司签署重要协议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鄢克亚对上述诉讼对公司业绩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未能审慎考虑,导致当年业绩预告发生重大更正,对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责任。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行为均负有责任。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违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异议,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鄢克亚、时任董事长杨怀珍、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申请听证。相关异议及申辩理由如下。

对于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鄢克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时任董事兼财务

总监宋荣荣的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年审会计师和财务部门最终确认的意见于1月31日披露业绩预告,并将业绩补偿考虑在内。此后,因匡时国际与公司就补充协议二的内容一直存在纠纷,多次沟通未果。2月22日,匡时国际不同意公司审计进场,审计机构于4月8日才陆续进场开展工作。鉴于补充协议二涉及的案件正在审理中,年审会计师建议取消业绩补偿款的确认,并对匡时国际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业绩预告不准确和未及时更正并非主观刻意隐瞒和拖延,系客观条件限制所致。二是陈军称已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审计受限的情况,且一直与对方积极沟通并发函。三是鄢克亚称其自始至终认为补充协议二无效,15.3亿元业绩补偿款不应取消,且公司已在一审中胜诉,验证其判断正确。此外,其本人于2019年4月22日正式辞职,不知晓公司将就1月31日发布的业绩预告进行更正,也不认可取消业绩补偿收入,未参与更正相关讨论与决策。

对于收购资产相关的补充协议未履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怀珍、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的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公司称,自收购匡时国际以来,由于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只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后续款项未支付。2018年7月,在两笔债券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为争取贷款避免债务违约,公司紧急与匡时国际原股东签订补充协议二,当时无法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后来公司认为该协议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而一直未履行,且近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补充协

议二生效条件未成就。鉴于补充协议二的背景及实际未生效的结果,请求酌情减免或免于处罚。二是陈军称,公司在补充协议二上盖公章之前,其明确提出过,该交易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此后为协调此事,其本人与董国强一同前往监管部门沟通,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对于收购资产相关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怀珍、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鄢克亚、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的异议理由如下:一是该案涉诉金额为7920万元,未超过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因此未进行披露。二是补充协议二的内容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告知董国强无法履行协议内容,认为该协议无效且未实际履行,也没有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一审判决已驳回原告董国强的诉讼请求。三是杨怀珍提出,其于2018年11月5日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公司实际控制人提出希望在找到合适继任者后再辞任。其于11月4-29日出国看病,对董国强起诉公司事项不知情,且回国不久便辞任董事长。

对于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及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时任财务总监宋荣荣的异议理由如下:一是当时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出现债务危机,由银保监会牵头成立金融债委会,协助15宏图MTN001债券承销人中信银行召开闭门会议,达成化解方案。中信银行拟定相关公告内容,公司配合用印,在银行间市场发布。据此,公司同步披露与投资人达成一致的公告。由于保密原因,公司无法取得闭门会议纪要,待事实经银行间市

场确认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二是公司提供书面说明,根据公司管理分工,董事会秘书不参与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只负责信息披露实务工作。从责任权利角度看,董事会秘书的受处分力度不应高于董事长、总裁和财务总监。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与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均不能成立:

对于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于2018年7月签署补充协议二,涉及取消确认业绩补偿款约15.3亿元,对公司当年业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在业绩预告前,公司与交易对方已经就补充协议二涉及业绩补偿事项产生诉讼纠纷并已被法院立案。但在业绩预告时,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均未审慎判断该事项对于业绩补偿金额及其相关减值事项的影响。虽然就匡时国际相关事项进行了一定的风险提示,但未有明确提示实际影响、具体金额及可能取消确认业绩补偿款和商誉减值准备事项。业绩预告更正的直接原因系补充协议二及其效力的不确定性。公司及责任人所称2月22日未能进场审计、迟至4月8日陆续开展审计等事项均发生在法定业绩预告披露日期之后,与业绩预告不准确的违规事实无直接关系,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鄢克亚提出其履职后得知补充协议二并认为协议无效,说明其在业绩预告时已经知晓补充协议二及其相关诉讼事项,却并未审慎考虑该协议及所涉诉讼对业绩可能产生的影响,也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业绩预告系1

月31日披露,鄢克亚称其于2019年4月22日正式辞职及其个人始终认为协议无效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对于补充协议未履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不及时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补充协议二涉及取消确认业绩补偿款且金额巨大,系前期收购资产事项的重大进展,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协议系紧急签署、一直未履行及法院判决协议未生效等不能成为公司不履行法定决策程序的合理理由。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虽然就协议应当履行决策程序作出过提醒,但并未有效督促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未能履行应尽的勤勉尽责义务;其后续参与协调相关事项、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等,未实质减轻违规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不能以此减免相关违规责任。

对于收购资产相关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是该诉讼属于公司收购匡时国际交易的重大进展变化,涉及补充协议二的效力认定,对公司收购匡时国际的股权份额、交易价款、业绩补偿款及2018年度业绩等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依规属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称未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而不予披露的理由不能成立。补充协议二无效且未实际履行、前期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一审判决公司已胜诉等情况,均不能减免公司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任。二是杨怀珍在补充协议二上签字盖章,相关诉讼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披露董事长辞职并选举新董事长的

公告。诉讼事项的发生在杨怀珍董事长任期内。杨怀珍2018年11月4-29日出国看病,对诉讼事项不知情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对于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不准确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作为债券发行人,公司按照银行间市场公告进行信息披露后,即便由于保密原因无法取得闭门会议纪要,公司及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仍应当及时跟进关注与投资人的沟通情况,及时核实真实情况并予以披露。但公司直至收到银行间市场的自律处分后才于2019年4月20日发布公告称有关信息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应当及时核实所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但其未能对有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不参与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工作、无法取得闭门会议纪要等异议理由不能减免其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鄢克亚、时任董事长杨怀珍、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陈军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荣荣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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