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0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27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27日9:15-15:0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栋16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01,799,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0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81,515,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
20,284,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30%。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06,901,310股,其中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为32,188,851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20,285,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20,284,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30%。
(3)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潘磊先生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对议案1-3回避表决;张瑞敏先生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其任职单位深圳市千鑫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对议案1-3回避表决。因而出席会议对议案1-3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5,033,450股。
议案1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01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54%;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4,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70%;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2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85,01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54%;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4,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70%;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5,012,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54%;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4,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970%;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4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778,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4,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 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1,778,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4,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01,778,9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6%;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264,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70%;反对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方诗雨律师和刘洪羽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