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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8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和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制定原则

1、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3、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4、 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即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 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

公司在实施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3、 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5、 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6、 利润分配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报

告期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需要、股东回报等因素提出、拟定合理的分红建议和方案。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制定一次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本规划的制定、修改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的意见。未来三年,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本规划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制订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 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1、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2、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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