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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翔药业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7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24日,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上海礼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涌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

2020年7月16日,公司与上述2名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提出一系列具体要求。经公司审慎分析并与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反复沟通论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确定的认购对象对于本公司而言不满足上述监管要求关于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要求。经与上述战略投资者协商一致,2020年7月24日,公司与上述2名战略投资者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对上述已签署的原协议予以终止。

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与签订时间

2020年7月24日,公司与上海礼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涌

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终止协议》。

(二)协议的主要条款

1、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自本《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战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自动终止。除适用《战略合作协议》第十五条“争议解决”、第十四条“保密”条款之外,其他条款不再执行,对双方均不再具有约束力。

2、各方在此同意并承诺,本《终止协议》签署后,双方将配合办理相关审批、信息披露等事宜。

3、各方在此同意并确认,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下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本《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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