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0-082转债代码:113035 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发行了1,45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共募集资金1,45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1,421,698.10元。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6月2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00225号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24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同意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项目实施主体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阳支行新增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安福玻璃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阳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0年7月24日,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用途 |
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阳支行 | 1313072129300256393 | 85,000,000.00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截至2020年7月24日,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和公司募集资金的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用途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 367577640767 | 769,214.44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 384477642546 | 0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1204060029000024114 | 998,487.71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1204060029000024238 | 0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阳支行 | 1313072129300256393 | 85,000,000.00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9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实施主体系安福玻璃,故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367577640767),于资金到位后,将相应募集资金款项转入子公司安福玻璃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84477642546),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204060029000024114),于资金到位后,将相应募集资金款项转入子公司安福玻璃开立的专户(1204060029000024238),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安福玻璃(以下合称“甲方”)与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凤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除约定上述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和对应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本次发行相关发行费用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外,其他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琦、沈一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简“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