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用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并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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