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及相关修改条款(深证上〔2019〕2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检查了报告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2020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3、2020年上半年,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 宏 李茁英 董秀琴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