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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5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宏泽”)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辖155号】,具体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被告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730.18万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该案件于2020年 5月底获龙华法院受理,公司已收到龙华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0)粤0309民初7944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龙华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案移至深圳中院,与(2020)粤03民初678号案件合并审理。

经审查,深圳中院认为:

本案原告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业绩承诺条件成就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转让款,而本案被告在本院受理的(2020)粤03民初678号案件中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业绩承诺条件未成就为由要求包含本案原告在内的各原股东支付回购款,两案双方当事人均基于同一股权转让合同提起诉讼,各自的主张均建立在约定的业绩承诺条件是否成就的基础上,即两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受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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