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达成调解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开发)与李兵、何小兰(系李兵的妻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20年4月13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阿拉尔垦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阿拉尔垦区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及金额:根据新农开发2020年七届八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向李兵追偿2200万损失的议案》,涉案金额约2,200万元,赔偿金额以评估及实际拍卖金额为准。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预计将减少公司损失,具体金额以实际拍卖金额为准。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李兵担任新农开发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期间,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公司表决程序和公司管理制度,在新农开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和身份便利,对金牛投资公司在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以下简称乌商行北门支行)的贷款,以新农开发的名义提供了担保。后因金牛投资公司未偿还乌商行北门支行借款,乌商行北门支行遂在法院起诉金牛投资公司及新农开发。2019年6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新民终4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新农开发需对金牛投资公司所欠乌商行本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709,329.04元、截至2008年12月21日的债务利息8,898,873元,及自200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债务利息(按中国
人民银行利息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责任。现新农开发与乌商行北门支行已就上述生效判决的履行达成和解,新农开发已向乌商行北门支行支付2200万元的和解金。
二、诉讼案件调解情况
2020年 7 月 23 日,经阿拉尔垦区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李兵、何小兰将名下银行账户的所有款项扣除李兵处罚后,剩余的款项用作赔偿新农开发的损失。
(二)李兵、何小兰购买的金融资产除其自愿缴纳李兵处罚外,剩余款项用作赔偿新农开发的损失,由新农开发承担所产生的执行费、拍卖费等费用。
(三)李兵、何小兰自愿将二人名下的房屋由法院拍卖,拍卖的全部房款用作李兵、何小兰赔偿新农开发的损失,由新农开发承担所产生的执行费、拍卖费等费用。
三、本次案件和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预计将增加公司本年度利润,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 年 7 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