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谊嘉信”)经过自查,截至目前累计前十二个月的重大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刘伟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就与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伽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华谊伽信、公司、北京华谊葭信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葭信”)、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公关”)、刘伟先生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2020)京0108民初17169号】,本案将于2020年8月11日开庭审理。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3)原告:北京银行
被告一:华谊伽信
被告二:公司被告三:迪思公关被告四:华谊葭信被告五:刘伟并因迪思公关以其在相关合同项下对长沙君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君马”)、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汽车”)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为上述借款的履行提供质押担保,北京银行追加长沙君马和东南汽车为被申请人。
(4)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借款合同》,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贷款2,000万元,期限1年,被告一需按期还款,被告二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一因故未能按期、足额还款。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追加前述被告为保证人。2018年12月29日,原告与各被告分别签署了《借款合同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9年12月27日,前述保证人继续按原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因故不能按期、足额还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将上述被告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追加长沙君马、东南汽车为被申请人。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65,755.98元、利息1,032.51元、逾期罚息及律师费;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有权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与法定延迟履行利息以迪思公关对君马汽车、东南汽车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优先受偿;
(4)本案的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4、诉讼进展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5、诉讼判决执行情况
尚未进入最终判决及执行阶段。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诉讼及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案件暂未涉及审理结果,对公司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2020)京0108民初17169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