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许娜女士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董事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许娜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宏图高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家琪(签名) 李 浩(签名)
张谊浩(签名)
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