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刘宇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董事会对经理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经历、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建勇先生、刘宇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未发现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候选人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
欧阳明高、方建一、杨 实、林 雷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