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4]5号文件),获知公司经国家专家组评审,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确认本公司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依据《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等文件精神,公司已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公司将根据国家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积极争取办理公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各项手续,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将另行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9月16日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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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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