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93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7,770,069股,发行价格为20.18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4,999,999,992.42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6,510,380.3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913,489,612.0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CAC证验字[2020]0141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中环领先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截至 2020年7月23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77010078801000002948 | 3,915,124,992.52 | 集成电路用8-12英寸半导体硅片之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15000101715706 | 1,000,000,000.00 | 集成电路用8-12英寸半导体硅片之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中环领先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39920180809650015 | 0.00 | 集成电路用8-12英寸半导体硅片之生产线项目 |
二、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7010078801000002948,截止2020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391,512.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集成电路用 8-12 英寸半导体硅片之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5000101715706,截止2020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集成电路用 8-12 英寸半导体硅片之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环领先已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9920180809650015,截止2020年7月23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集成电路用 8-12 英寸半导体硅片之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金龙、周协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及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初5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各方一致同意,为公司及子公司此专项账户开通网银。公司及子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20%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及子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或者平安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平安证券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中环领先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关于天津分行关于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