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7,071,282.7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27,071,282.70元。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人民币六千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 曦:_____________
张 雷:______________
程建春:______________
2020年7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