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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思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3

证券代码:300851 证券简称:交大思诺 公告编号:2020-002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2号)核准,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33,4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23,531,246.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0,671,246.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2,860,000.00元。上述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税)58,000,000.00元)于2020年7月10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0〕1-122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情况及截至2020年7月10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账户余额(元)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110061534013000455140列控产品升级及实验室建设项目283,350,000.0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20000002284200035394300公司信息化及运维服务体系建设项目42,630,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10246000000906694西安分部项目41,600,000.0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77010122001172951列控产品及配套设备生产基地项目197,951,246.00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2,860,000.0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含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称为甲方,上述四家银行统称为乙方,国信证券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风来、赵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注释:横线空格处具体金额为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5000.00万元;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3305.6万元;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832.00万元;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 852.6万元。)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回龙观支行、国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支行、国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榆树支行、国信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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