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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钢松山:监事会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及分析,现就引入广东省广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控股”)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的《关于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我们认为,广物控股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要求。

广物控股系广东省属国有独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经营业务涵括汽车及配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燃料化工产品销售、物流及其他业务四个板块,与公司在钢材贸易、供应链、废旧金属回收、仓储物流等多个层面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同时,广物控股愿意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愿意并且有能力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并委派1名董事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帮助公司显著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且具有良好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本次引入广物控股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关于与广物控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广物控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我们认为,《战略合作协议》内容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作出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安排,符合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帮助公司提高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与广物控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广物控股符合战略投资者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并与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7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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