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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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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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3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的有关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并购标的管理团队实施超额奖励方案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对并购标的管理团队实施超额奖励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陈遂仲先生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二、关于商标转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导致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朱星河先生、胡恩雪女士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三、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关联方租赁房屋,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正常办公需求。同时公司本次租赁房产的价格是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的,本次交易价格为正常的商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朱星河先生、胡恩雪女士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独立董事(签字):彭丁带、吴志军、刘萍二O二O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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