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受让上海太富祥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事前对受让上海太富祥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进行核实,我们认为上述关连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是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系各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属公平合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我们认为上述关连交易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上述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独立董事:
何家乐潘正启吕冯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