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富士达 证券代码: 835640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VIC Forstar S&T Co.,Ltd.(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71 号)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
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特别提示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达”、“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7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公开转让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挂牌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的相同。
目 录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5
一、重要承诺 ...... 5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 15
三、重要声明 ...... 17
四、投资风险提示 ...... 17
五、特别风险提示 ...... 18
第二节 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情况 ...... 21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 21
二、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精选层挂牌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 21
三、股票挂牌相关情况 ...... 21
四、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选择的具体进层标准 ...... 22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2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2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23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 25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 26
五、发行人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 27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27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30
一、股票公开发行情况 ...... 30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3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33
二、其他事项 ...... 34
第七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 36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 36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 36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动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航光电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银河鼎发创投、汽车电子创投、银河吉星创投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份意向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航光电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银河鼎发创投、汽车电子创投、银河吉星创投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将长期、稳定持有公司股票,本公司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系统规则要求,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但减持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竞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如果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项下减持意向,本公司将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合格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强化股东、管理层诚信义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计划预案。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自动生效,且在此后一年内有效。本次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及增持股份以稳定股价的措施
(1)启动条件
在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一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分红、送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的回购义务(简称“触发回购义务”)。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回购义务后的10个交易日内公告是否有具体股份回购计划,如有,应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0%。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系统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但如果公司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如公司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回购计划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股份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则在公司应公告股份回购计划之日或公司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以较先发生的为准)起10个交易日内,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不含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30%。
如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多次触发回购义务情形下预案执行的原则
若精选层挂牌后一年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回购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2)单一会计年度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用以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50%。并且,在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一年内,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回购股份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4)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监管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相关约束措施
(1)如果推出回购计划没有按期实施(可以不再回购的情形除外),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前述增持义务,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其他说明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新聘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按同等标准履行公司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其他承诺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
4、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函
“(1)在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一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分红、送股、转增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一年内,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和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回购股份和本人增持股份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1、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公司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定了投资项目,鉴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
间,以及募集资金到位后新增资产的运用效益不一定能立即取得原有资产的运用效益,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实现。按照本次发行1,500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较发行前股本增加
19.02%,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每股收益的影响,相比于发行前年度,本次发行年度的基本每股收益和摊薄每股收益相比上年度同类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2、公司关于本次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拟通过采取如下措施,提高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提升公司服务水平和执行能力,大力拓展市场,提高公司业务辐射区域和服务及时性,加强对市场机会的实时动态跟踪,实现精细化管理,在稳步推进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加大新业务的拓展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3)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规、有效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内控管理制度。公司将定期检查和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合规、有效使用。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
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更为有效的用人激励和竞争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和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机制,树立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航光电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将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给予补偿;
(3)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其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
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
(3)提高运营效率,增强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提升现有业务的运营管理,不断细化与流程规范化管理,提高经营周转效率,增强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航光电出具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在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富士达的资金、资产的行为;除履行合法程序审议决策外,不要求富士达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
(4)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富士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富士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承诺,作为富士达的控股股东时,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富士达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
2、发行人股东银河鼎发创投、汽车电子创投、银河吉星创投出具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在本公司作为股东期间,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富士达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富士达向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
(4)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富士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富士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承诺,作为富士达的股东时,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富士达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郭建雄、武向文、周东升出具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2)在本人作为股东期间,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3)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富士达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富士达向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
(4)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富士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富士达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承诺,作为富士达的股东时,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富士达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力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与发行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及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及投资者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及投资者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声明与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予以暂扣,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为止。若本人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三十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薪酬或津贴用于代本人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赔偿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损失等),本人放弃对相应金额薪酬或津贴的追索权。
(5)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对本人具有约束力。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中航光电就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但中航富士达及其下属企业除外)未从事与中航富士达主营业务(即《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意向书》之第五节“业务与技术”披露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若发现与中航富士达主营业
务相同的业务机会,在中航富士达能满足客户需求的情况下,本公司承诺向其优先提供上述业务机会。
3、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在行业发展规划层面将进行适当合理安排,确保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未来不进行投资并购与中航富士达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本运作项目。
(七)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航光电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公司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已对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诺
1、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已对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1、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已对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会计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1、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已对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重要声明
本公司股票发行后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精选层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挂牌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挂牌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全国股转公司(http://www.neeq.com.cn/)网站披露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挂牌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四、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交易。
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成交首日,股票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精选层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宽,存在风险。
五、特别风险提示
(一)下游行业需求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导产品为射频同轴连接器和射频同轴电缆组件,主要应用于通信行业,其市场需求与下游应用领域密切相关。近年来,受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等因素拉动,通信行业整体保持了较快发展,对本公司产品需求也相应持续增加,但如果未来通信行业发展放缓,将对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的增长。
(二)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18,854.88万元、20,245.79万元、22,190.53万元和22,556.34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56%、48.30%、
44.30%和48.74%,其中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历年占比均在93%以上,公司应收账款总额较大,占资产比重较高,若公司主要客户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一旦发生大额坏账,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更新换代风险
公司主导产品为射频同轴连接器和射频同轴电缆组件,主要应用于通信行业,属于以技术创新为导向的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通信技术的迭代更新,公司产品也需不断更新换代。然而,若公司未能及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新技术不能达到预期水平或不能满足新产品生产技术要求,某些成熟期的产品面临竞争对手仿效或者开发出更具有竞争力的替代产品时,公司产品将面临被淘汰或被替代风险的风险,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3.84%、
71.26%、75.03%和79.12%,主要为华为、RFS等全球知名通信设备厂商以及中
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等国内军工集团下属企业或科研院所等,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分别与上述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单独确定销售关系,但客户相对集中仍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若该等集团/公司客户竞争能力下降,或降低从本公司的采购份额,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重大涉外诉讼事项风险
2004年8月,基于此前合作关系,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签署了《销售管理协议》;同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上述《销售管理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13日,美国森那公司依据《销售管理协议》,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富士达违约。上述法院于2016年6月2日做出《关于同意原告请求缺席判决的判令》(简称2016年6月2日美国判令),要求富士达向美国森那公司支付补偿金额7,687.79万美元。2017年12月,富士达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述判令。
富士达曾于2017年3月,收到西安市中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及相关副本,载明美国森那公司请求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的上述判令;2017年5月,因原判令尚未完成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送达程序,美国森那公司撤回前述请求承认与执行判令的申请,西安市中院裁定准许撤回。富士达此后未再收到过美国森那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2016年6月2日美国判令的法律文件。
2015年10月,富士达向西安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美国森那公司在2004 年8 月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因传票及其他法律文书未能成功送达美国的当事人,富士达于2018年1月办理公告送达程序。2018 年7月9 日,西安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富士达与被告森那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7 日签订的《销售管理协议》无效。2018 年12 月11 日,富士达收到西安市中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确认本案判决于2018年11 月29 日发生法律效力。
至此,2016年6月2日美国判令所依据的基础法律文书已由中国法院判决无效,美国判决书在我国境内将不会获得承认与执行。
目前富士达在美国无资产,报告期各期富士达对美国境内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到0.5%。鉴于上述2016年6月2日美国判令在美国境内依然具备法律效力,未来如若富士达在美国存在相关财产,仍面临被执行的风险。
(六)新冠疫情导致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属于电子元件制造业,主要产品为射频同轴连接器、射频同轴电缆组件,订单来源于通信设备制造厂商,以及航天、航空、电子、国防等军工企业及科研院所。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1-3月公司订单额为1.44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9.70%;2020年1-3月公司实现收入9,164.28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3.66%。公司已于3月初全面复工复产,目前国内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趋于正常。若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长时间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而引起经济衰退,则将对包括电子通信行业在内的诸多行业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中国通信行业的出口业务,最终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6 月30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1301号文,同意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新股。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精选层挂牌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0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股转系统函[2020]1849号函,同意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交易。
三、股票挂牌相关情况
(一)精选层挂牌时间:2020 年7 月27日
(二)证券简称:富士达
(三)证券代码:835640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3,864,000股
(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
(六)本次挂牌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711,957股
(七)本次挂牌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2,152,043股
(八)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的情况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挂牌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
(十二)本次挂牌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无
四、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选择的具体进层标准
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要求,选择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标准为:“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本次发行价格为15.96元/股,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为93,864,000股,进入精选层时的市值为14.98亿元。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孰低原则,公司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177.4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8.96%。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AVIC FORSTAR S&T Co.,Ltd. |
注册资本 | 发行前78,864,000元,发行后93,864,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刘阳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1998年4月14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02年12月31日 |
住所 |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1号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连接器、电线电缆、电缆组件、微波元器件、光电器件、天线、电源、仪器仪表(除计量器具)的研制、生产、销售;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技术除外);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以上经营范围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许可项目)。 |
主营业务 | 射频同轴连接器、射频同轴电缆组件、射频电缆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中国证监会) |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所属行业(全国股转系统) | 制造业(C)-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电子元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3971) |
邮政编码 | 710077 |
电话 | 029-68903682 |
传真 | 029-68903688 |
互联网网址 | www.forstar.com.cn |
电子信箱 | ljc@forstar.com.cn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鲁军仓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29-68903682 |
截至本挂牌公告书出具日,中航光电直接持有公司43,775,888股,占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46.64%,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公司名称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泽义 |
成立时间 | 2002年12月31日 |
注册资本 | 102,813.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10,090.72万元 |
注册地 |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周山路10号 |
经营范围 | 电子元器件及相关设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从事与本企业经营相关的进出口业务。 |
主营业务 | 专业从事高可靠光、电、流体连接器及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并提供系统的互连技术解决方案,主要产品包括电连接器、光器件及光电设备、线缆组件及集成产品、流体器件及液冷设备等。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河南省洛阳市 |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中航光电与发行人同属连接器行业,但主要业务与发行人在技术原理、具体用途、应用场景方面有较大区别。 |
公司名称 |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谭瑞松 |
成立时间 | 2008年11月6日 |
注册资本 | 6,400,00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6,400,000.00万元 |
注册地 |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9号楼 |
经营范围 | 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军用航空器、制导武器、军用燃气轮机、武器装备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究、设计、研制、试验、生产、销售、维修、保障及服务等业务;金融、租赁、通用航空服务、交通运输、医疗、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等产业的投资与管理;民用航空器、机载设备与系统、燃气轮机、汽车和摩托车及发动机(含零部件)、制冷设备、电子产品、环保设备、新能源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试验、生产、销售、维修服务;设备租赁;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承包与施工;与以上业务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出口业 |
务;船舶的技术开发、销售;工程装备技术开发;新能源产品的技术开发。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管理,并通过其下属成员单位从事业务经营。 |
主要生产经营地 | 北京市 |
主要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构成上下游或竞争关系。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
1 | 刘阳 | 董事长 | 2018-4-8 | 2021-4-8 |
董事 | 2018-4-8 | 2021-4-8 | ||
2 | 郭建雄 | 副董事长 | 2019-2-14 | 2021-4-8 |
董事 | 2018-4-8 | 2021-4-8 | ||
3 | 陈戈 | 董事 | 2018-4-8 | 2021-4-8 |
4 | 王旭东 | 董事 | 2018-7-23 | 2021-4-8 |
5 | 杨立新 | 董事 | 2020-5-27 | 2021-4-8 |
6 | 张福顺 | 独立董事 | 2020-5-27 | 2021-4-8 |
7 | 张功富 | 独立董事 | 2020-5-27 | 2021-4-8 |
8 | 张新波 | 监事会主席 | 2018-4-8 | 2021-4-8 |
监事 | 2018-4-8 | 2021-4-8 | ||
9 | 赵明 | 监事 | 2018-4-8 | 2021-4-8 |
10 | 宋文涛 | 监事 | 2020-5-27 | 2021-4-8 |
11 | 刘峰山 | 职工监事 | 2018-4-8 | 2021-4-8 |
12 | 康亚玲 | 职工监事 | 2020-5-15 | 2021-4-8 |
13 | 武向文 | 总经理 | 2019-1-28 | 2021-4-8 |
14 | 鲁军仓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18-4-8 | 2021-4-8 |
15 | 周东升 | 副总经理 | 2018-4-8 | 2021-4-8 |
16 | 何芳 | 副总经理 | 2019-2-14 | 2021-4-8 |
17 | 付景超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019-2-14 | 2021-4-8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1 | 武向文 | 总经理、总工程师 |
2 | 党作红 | 副总工程师 |
3 | 雷杰 | 科技部部长 |
4 | 詹诗生 | 军品事业部部长 |
5 | 康亚玲 | 宇航事业部部长 |
6 | 赵鹏森 | 机加事业部部长 |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关系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本次发行后直接持股比例(%) |
1 | 郭建雄 | 副董事长 | 436.80 | 4.65 |
2 | 武向文 | 总经理、总工程师 | 429.60 | 4.58 |
3 | 周东升 | 副总经理 | 429.60 | 4.58 |
4 | 鲁军仓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55.80 | 0.59 |
5 | 何芳 | 副总经理 | 11.40 | 0.12 |
6 | 刘峰山 | 职工监事 | 10.05 | 0.11 |
7 | 赵明 | 监事 | 6.00 | 0.06 |
8 | 康亚玲 | 职工监事 | 3.60 | 0.04 |
持有公司的股份。截至2020年4月16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中航光电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 | 持股数额 (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刘阳 | 董事长、董事 | 52.82 | 0.05 |
2 | 郭建雄 | 副董事长、董事 | 15.14 | 0.01 |
3 | 陈戈 | 董事 | 53.20 | 0.05 |
4 | 王旭东 | 董事 | 4.99 | 0.00 |
5 | 杨立新 | 董事 | 10.67 | 0.01 |
6 | 张福顺 | 独立董事 | - | 0.00 |
7 | 张功富 | 独立董事 | - | 0.00 |
8 | 张新波 | 监事会主席 | 25.56 | 0.02 |
9 | 赵明 | 监事 | 0.66 | 0.00 |
10 | 宋文涛 | 监事 | - | 0.00 |
11 | 刘峰山 | 职工监事 | 3.11 | 0.00 |
12 | 康亚玲 | 职工监事 | 3.00 | 0.00 |
13 | 武向文 | 总经理 | 11.84 | 0.01 |
14 | 鲁军仓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0.15 | 0.01 |
15 | 周东升 | 副总经理 | 12.43 | 0.01 |
16 | 何芳 | 副总经理 | 8.21 | 0.01 |
17 | 付景超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7.53 | 0.01 |
项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 | 备注 |
目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限 | ||
一 | 限售流通股 | 72,152,043 | 91.49 | 72,152,043 | 76.87 | - | |
1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3,775,888 | 55.51 | 43,775,888 | 46.64 | 12个月 | 挂牌后机构类限售股 |
2 | 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377,732 | 8.09 | 6,377,732 | 6.79 | 12个月 | 挂牌后机构类限售股 |
3 | 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400,000 | 6.85 | 5,400,000 | 5.75 | 12个月 | 挂牌后机构类限售股 |
4 | 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81,923 | 0.48 | 381,923 | 0.41 | 12个月 | 挂牌后机构类限售股 |
5 | 郭建雄 | 4,368,000 | 5.54 | 4,368,000 | 4.65 | - | 高管锁定股 |
6 | 武向文 | 4,296,000 | 5.45 | 4,296,000 | 4.58 | - | 高管锁定股 |
7 | 周东升 | 4,296,000 | 5.45 | 4,296,000 | 4.58 | - | 高管锁定股 |
8 | 鲁军仓 | 558,000 | 0.71 | 558,000 | 0.59 | - | 高管锁定股 |
9 | 何芳 | 114,000 | 0.14 | 114,000 | 0.12 | - | 高管锁定股、挂牌后个人类限售股 |
10 | 刘峰山 | 100,500 | 0.13 | 100,500 | 0.11 | - | 高管锁定股 |
11 | 赵明 | 60,000 | 0.08 | 60,000 | 0.06 | - | 高管锁定股 |
12 | 康亚玲 | 36,000 | 0.05 | 36,000 | 0.04 | - | 挂牌后个人类限售股 |
13 | 其他限售股 | 2,388,000 | 3.03 | 2,388,000 | 2.54 | - | 挂牌后个人类限售股 |
二 | 无限售流通股 | 6,711,957 | 8.51 | 21,711,957 | 23.13 | - | |
合计 | 78,864,000 | 100.00 | 93,864,000 | 100.0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3,775,888 | 46.64% | 12个月 |
2 | 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377,732 | 6.79% | 12个月 |
3 | 北京银河鼎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400,000 | 5.75% | 12个月 |
4 | 郭建雄 | 4,368,000 | 4.65% | |
5 | 周东升 | 4,296,000 | 4.58% | |
6 | 武向文 | 4,296,000 | 4.58% | |
7 | 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 | 3,600,000 | 3.84% |
理中心 | ||||
8 | 鲁军仓 | 558,000 | 0.59% | |
9 | 黄洛刚 | 540,000 | 0.58% | |
10 | 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381,923 | 0.41% | 12个月 |
合计 | 73,593,543 | 78.40%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股票公开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5.98%,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5.96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28.9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2.97倍(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5516元(按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37元(按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3,9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20,644.3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了XYZH/2020BJGX077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7月16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386.40万元,股本为人民币9,386.40万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3,295.70万元,具体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3,000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165.09万元;
3、律师费用94.34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36.27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2.20元(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0,644.30万元。
(十一)发行方式与申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开通新三板精选层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1,620,050,300股,对应的网上有效申购倍数(回拨后)为216.01倍;网上获配股数为7,500,000股,网上获配比例为0.46% 。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253,610,200股,对应的网下有效申购倍数(回拨后)为33.81倍;网下获配股数为7,500,000股,网下获配比例为2.96%。本次发行不存在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最终发行数量的情形,不涉及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股包销。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与承销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 年12 月31 日、2018年12 月31 日、2019 年12 月31 日和2020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和2020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XYZH/2018XAA40077号、XYZH/2019BJGX0121号、XYZH/2020BJGX0185号和XYZH/2020BJGX0750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数据已在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内容。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挂牌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生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中航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 72010078801300003205 |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枫林绿洲支行 | 79300188000068269 |
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 129903560810910 |
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麒、崔永锋、申希强、孙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发行人在公开发行意向书刊登日至挂牌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发行人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发行人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保荐机构认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葛麒、崔永锋 |
项目协办人 | 孙静 |
项目其他成员 | 秦杰、高扬、牛晨旭、李千杰、赵丽娟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传真号码 | 0755-82943121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丛中 |
保荐代表人 | 申希强、孙捷 |
项目协办人 | 李浩 |
项目其他成员 | 郭卫明、李凡、曹紫炜、李杰文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37层 |
联系电话 | 010-59562504 |
传真号码 | 010-59562531 |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