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全体独立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0年7月20日,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邵俊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鉴于第三届董事会期限届满,经董事会讨论,现拟提名邵俊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邵俊斌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提名邵俊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倪卫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鉴于第三届董事会期限届满,经董事会讨论,现拟提名倪卫琴女
公告编号:2020-072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倪卫琴女士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提名倪卫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吴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议案内容:鉴于第三届董事会期限届满,经董事会讨论,现拟提名吴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吴晶女士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提名吴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提名李学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议案内容:鉴于第三届董事会期限届满,经董事会讨论,现拟提名李学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学尧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提名李学尧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0-072
五、《关于提名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议案内容:鉴于第三届董事会期限届满,经董事会讨论,现拟提名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于永生先生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发现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提名于永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于永生、李学尧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