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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2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

22-25层)

二零二零年七月

关于《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7月18日出具的《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收悉,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波重科”、“发行人”或“申请人”)组织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或“会计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对贵所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对《落实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相同。

本回复的字体:

问题黑体(加粗)
对问题的回答宋体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黑体(不加粗)

问题1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就太行山高速五标段大洼村1#大桥“8·27”起重伤害事故出具处罚决定书((冀邯)应急罚〔2020〕事故001号),对发行人处以37万元罚款。请发行人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2条,详细论证并披露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注册办法》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本次安全事故概况

2019年8月27日,河南新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太行山高速邯郸五标段大洼村1#大桥架设工字钢梁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架桥机起重伤害事故,发行人为太行山高速邯郸段工程工字钢梁材料采购、制造、运输、安装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将现场吊装劳务工作外包给河南新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路桥”)。本次事故为架桥机起重伤害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本次事故死亡人员均为新东方路桥工人。2020年6月10日,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太行山高速邯郸五标段大洼村1#大桥“8·2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依据《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该事故直接原因为“施工人员未按照起重指挥发出的信号操作,将向下移动的工字钢梁违规向右横向移动,撞击到架桥机右前支腿致使其失稳,造成事故发生”,间接原因为“新东方路桥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吊装作业过程中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以及省公路质监站对太行山高速邯郸段监督检查不全面”。新东方路桥为事故单位。发行人为事故其他相关单位,承担监管不到位责任,因此被建议行政处罚。2020年6月18日,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对发行人、发行人总经理刘乾俊、发行人项目负责人赵占云、发行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甘泉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对发行人处以37万元罚款,对刘乾俊、赵占云、甘泉分别处以9,000元罚款。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完成相应整改和缴纳罚款。

二、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具体情况,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注册办法》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再融资法律障碍

(一)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本次事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该事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邯郸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6月18日对发行人及员工出具行政处罚,具体为对发行人作出(冀邯)应急罚[2020]事故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处罚,对海波重科总经理刘乾俊作出(冀邯)应急管罚[2020]事故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处罚,对海波重科员工甘泉作出(冀邯)应急管罚[2020]事故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处罚,对海波重科员工赵占云作出(冀邯)应急管罚[2020]事故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处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处罚具体情况及依据如下:

处罚文号被处罚单位/个人处罚决定事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具体内容
(冀邯)应急罚[2020]事故001号海波重科罚款9.9万元发行人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罚款4.9万元在吊装作业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罚款17.3万元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现场履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罚款4.9万元未认真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合计罚款37万元
(冀邯)应急管罚[2020]事故001号海波重科总经理刘乾俊罚款9000元未认真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冀邯)应急管罚[2020]事故001号海波重科员工甘泉罚款9000元在吊装作业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冀邯)应急管罚[2020]事故001号海波重科员工赵占云罚款9000元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

经逐项对照处罚依据、相关规定和处罚决定,相应的处罚依据、相关规定和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因此本次事故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其中,“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次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一般事故认定范畴,属于一般事故等级。《事故调查报告》对本次事故性质认定为:“经调查认定,新东方路桥公司太行山高速邯郸五标段大洼村1#大桥’8·27’架桥机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违规操作导致的特种设备一般责任事故”。

经对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本次安全责任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三)本次事项不存在抚恤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9年8月29日,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路集团”)、发行人与新东方路桥签订三方协议,由华川公路集团先行垫付本次事故的赔偿金,后续根据责任比例再行分摊。截至2019年8月30日,新东方路桥已与亡者家属签署赔偿协议书,并将约定的第一期赔偿款支付给亡者家属。本次事故抚恤赔偿事项未发生过任何纠纷,亦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不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发行人本次事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注册办法》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再融资法律障碍

从行为性质来看,发行人并非该事故主要责任方,仅负监管不到位责任,且本次行政处罚对应的处罚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次安全责任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从主观恶意程度来看,本次事故主要系事故单位新东方路桥员工操作失误、新东方路桥安全管理不到位原因造成,发行人负监管不到位责任并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发行人不存在主观恶意造成本次安全事故的情况。

从社会影响来看,发行人和相关方及时履行了抚恤赔偿,未发生纠纷、不存在潜在纠纷,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事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注册办法》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再融资法律障碍。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发行人并非该事故主要责任方,仅负监管不到位责任,本次行政处罚对应的处罚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次安全责任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发行人不存在主观恶意造成安全事故的情况;发行人和相关方及时履行了抚恤赔偿,未发生纠纷、不存在潜在纠纷,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发行人本次事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注册办法》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再融资法律障碍。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事故的说明、发行人出具的调查处理结果、《事故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发行人整改措施等资料;查阅了新东方路桥与两名已故员工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发行人、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新东方路桥签订的《三方协议书》;查阅了对两名员工的伤亡赔偿款支付凭证;访谈了邯郸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本次事故的调查情况及认定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与新东方路桥签署协议、新东方路桥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查阅了《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并非该事故主要责任方,仅负监管不到位责任,本次行政处罚对应的处罚依据、相关规定、处罚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次安全责任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发行人不存在主观恶意造成安全事故的情况;发行人和相关方及时履行了抚恤赔偿,未发生纠纷、不存在潜在纠纷,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发行人本次事故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注册办法》规定的“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再融资法律障碍。

(本页无正文,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协 董淑宁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董事长、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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