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0 证券简称:安控科技 公告编码:2020-171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2018年11月11日起至今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1月13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4月7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5日、2020年7月3日、2020年7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8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240)、《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2)、《关于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补充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23)、《关于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1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及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164)、《关于公司前期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
仲裁的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9号)。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现将新增诉讼的情况及前期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情简述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 金额 (万元) | 受理 日期 | 知悉 日期 | 判决 日期 | 处理结果/ 进展情况 | 结案情况 | 首次披露日期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证债权文书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9,124.55 | 2020-7-13 | 2020-7-20 | 2020-07-13 | 该案件(案号(2020)京0108执1082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了《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00365号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已结案 | 2020-7-21 |
注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00365号文书。
二、 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的义务。注
序号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情简述 | 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 | 涉案 金额 (万元) | 受理 日期 | 知悉 日期 | 判决 日期 | 处理结果/ 进展情况 | 结案情况 | 首次披露日期 |
1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 借款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担保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凌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4,500 | 2020-3-13 | 2020-1-1 注2 | 2020-5-12 | 该案件(案号(2020)浙0205民初35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2020年7月9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案号(2020)浙0205执1245号)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宁波市东望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江北支行借款共计标的金额4,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 2、被执行人北京安控科技股份 | 已结案 | 2020-1-3 |
注
:宁波银行江北支行采取了诉前保全,公司于2020年1月1日知悉银行账号冻结,并与对方沟通,所以知悉时间早于法院立案时间。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新增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及进展的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京0108执10821号;
2、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浙0205执1245号;
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205执1245号;
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浙0205执1245号。
特此公告。
北京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