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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士科技: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21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已进行公示,公司监事会现就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0年7月11日在公司宣传栏内张贴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20日,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2020年7月20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已核查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指南》、《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潘磊先生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地积极影响,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因此列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7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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