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上海锐翊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苏州力众传媒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有助于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并降低其融资成本,且公司有能力对子公司及孙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提供借款事项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上述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并同意将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王德瑞 | 夏永祥 | 崔晓钟 |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