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文件,经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二零一七年四月五日关联方海航酒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按每股2.40港元的价格认购东北电气拟配发及发行的155,830,000股新H股股票。由于《股份认购协议》规定的若干认购条件未能在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最后截止日期前获达至或获豁免,且订约方未就延长最后截止日期的任何进一步延期达成一致,故《股份认购协议》已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失效。
鉴于完成认购事项的条件是在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或订约方可能书面协议之其他日期之前获达至或获豁免,而于最后截止日期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前有关认购新增发行H股事项的先决条件无法实现,新增发行H股事项己不可实施。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事项是基于《股份认购协议》逾期失效而做出,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独立董事】:
李 铭 方光荣 王宏宇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