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提名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被提名人余锦旺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3 号令)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2、被提名人余锦旺先生已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3、余锦旺先生的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余锦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程恭让、潘平、姚王信、汪早荣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