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核。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认为:本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浩鸣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李浩鸣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
王国栋 许年行 郜 学 胡晓东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