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将34,600.00万元募集资金以增资形式投入全资子公司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并由力合科创以借款形式将该笔34,6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入惠州力合创新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力合”),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营需要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力合科创进行增资,并由力合科创向惠州力合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高建 黄亚英 张汉斌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