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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运关于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增持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7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措施增持价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稳定股价措施概述

根据《关于稳定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在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为“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且本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则本公司将与控股股东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外运长航”)商议并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外运长航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本公司回购本公司A股股票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方案。

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已首次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本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3.84元人民币),已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根据《承诺函》,并基于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本公司与中国外运长航商议并确定采取中国外运长航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措施稳定本公司A股股价。2020年5月6日,本公司收到中国外运长航《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告知函》,中国外运长航拟自2020年5月7日起12个月内,以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日、2020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0-021号)及《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2号)。

二、本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总股本7,400,803,87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88,096,465.00元(含税)。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不进行送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16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19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临2020-032号)。

三、调整稳定股价措施增持价格的情况

根据《承诺函》,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本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鉴于本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价格调整为“原则上不高于中国外运最近一期经调整的、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即3.72元/股”,计算公式:调整后价格上限=调整前的价格上限(最新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现金红利=3.84元/股-0.12元/股=3.72元/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增持计划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增持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中国外运长航在本次增持计划最后一笔增持交易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上述增持股份,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转让增持股份。

(二)实施终止情形:根据《承诺函》,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满足后,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中国外运长航已制订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将导致其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中国外运长航在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中国外运长航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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