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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7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

进行回购注销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7月1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和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8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3、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

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1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权益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19年11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授予总量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派息事项发生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7.51元/股调整为5.257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一次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7、2020年7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股份进行回购注销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若干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

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宋丽娟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宋丽娟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的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1071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股票种类与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8,000股,占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77%,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5%。

3、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20年7月16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2571元/股调整为5.1071元/股。

本次回购涉及的金额为857,992.8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346,623,324股。

单位:股

证券类别变更前股数比例变更数量变更后股数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671,2000.77%-168,0002,503,2000.72%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44,120,12499.23%-344,120,12499.28%
合计346,791,324100%-168,000346,623,3241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职,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宋丽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将对其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16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5.1071元/股。董事会本次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勤勉尽职。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手续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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