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贸易”)发来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法院”)相关法律文件。资料显示:恒胜贸易与天津市荣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荣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 6月13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4),经滨海新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530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恒胜贸易就与天津荣沛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滨海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恒胜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80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杰。
被告:天津市荣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小嘴路1-3号,法定代表人:侯佳堆。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530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
1.被告天津荣沛给付原告恒胜贸易货款7069205.80元,违约金1000000元,合计8069205.80元(给付方式: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15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2500000元,于2023年12
月31日前给付原告2569205.80元);2.若被告未按前述第一项按期履行任何一笔款项,则原告可就剩余未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双方就本案今后别无纠葛;4.本案案件受理费计34932.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经缴纳,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
5.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及协议上签名,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笔应收账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详见公司已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13、2020-19)。由于该调解协议目前尚未履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预计。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13530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