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局第二十五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审议《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局第十九次会议、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局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相关项目实施主体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此独立意见。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旭东、李映照、刘放来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