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12月27日下午15:10在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26号教育 科技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主持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10年12月10日的《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88,038,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81,923,088股的48.39%,其中A股出席本 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88,038,783股,B股出 席本次大会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以下两项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 88,038,783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数 88,038,783 股,B 股同
意股 0 数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弃 权股数 0 股。
2、《关于公司监事会更换监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 478,95,197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数 478,95,197 股,B 股同 意股 0 数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0%;反对股数 0 股; 弃权股数 40,143,586 股(其中 A 股弃权股数 40,143,586 股,B 股弃权股 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0%。
五、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谢光永律师、卢邦协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 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