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福莱特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94号文《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号文)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人民币145,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6年。截至2020年6月2日止,公司实际公开发行可转债1,4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0,000,0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共计人民币8,578,301.90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1,421,698.10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0022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年产75万吨光伏组件盖板玻璃项目 | 175,168.36 | 145,000.00 |
合计 | 175,168.36 | 145,000.00 |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国泰君安证券对福莱特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