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此次租赁关联方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物业是基于公司长久发展考虑,有助于公司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和业务办理。此次租赁物业涉及的租金是根据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世联估字SZ2020ZZ(1)070006号《房地产租金咨询报告》评估确定,该事项符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正春 | 李青原 | 王礼伟 |
2020年7 月13日